勞動法規定如果員工被開除要結全部工資嗎

時間 2021-09-04 21:47:02

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應當結清工資。

工資,是用人單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只要付出了勞動,就享有與付出勞動相等的工資報酬,不因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開除而改變,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時一次性結清工資。但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依照法律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賠償款可以在結算工資時扣除。

《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勞部發(1994)489號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被公司開除了,可以要求立即結清工資。離職時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一次性結清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

3樓:匿名使用者

開除也得全部結清工資,被公司開除公司無權不給工資。

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九條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但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為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在結算工資是予以扣除。

勞動法有規定急辭工要多少天結工資嗎?

4樓:

相關勞動法bai規規定du了,在辭職完成解除勞動zhi合同的手dao續之後就需要結算

工資回。答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提前乙個月提出書面要求。如果確實著急,可以與企業協商解決。

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規定

1、勞動法沒有緊急辭工的規定,員工一般需要提前30天提出辭職。

2、如果有急事要辭職,可以和公司領導協商解決。

3、辭職以後,一般最遲要在下一月發工資之前結算工資。

7樓:來自柏子塔舉目眺望的鴛鴦

沒有規定

1、勞動法來沒有源緊急辭工的規定,員工bai一般需要提前30天提出du辭職。

zhi2、如果有急事要辭職,可dao以和公司領導協商解決。

3、辭職以後,一般最遲要在下一月發工資之前結算工資。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員工的法律後果。《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有規定員工辭職要扣工資嗎?

8樓:沭陽單繼亭律師

正常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用工方如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合同,用工方還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聽說勞動法規定單位開除員工要補償3個月工資,如果是因為員工犯錯被開除,也能補償嗎

9樓:跟隨自己的成長

不能補償,且勞動法沒有規定說單位開除員工要補償3個月工資。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而如果用人單位正當理由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勞動者是沒有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涉及到經濟補償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0樓:南水北調水源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具體標準如下:

1、年限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不限定年限。

3、工資計算基數: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之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基數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依據該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勞動合同法簡化了工資的計算標準,規定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裡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的所謂「最低工資」或者「基本工資」作為工資計算基數是不對的。

11樓:航子爸爸

假如員工發錯被開除的話,是不會收到公司補償的3個月工資的。

12樓:

如果因為員工犯錯而被開除,是沒有補償的

13樓:彩雲村落

不能。只有公司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公司的原因解除勞動才會有經濟補償 。

14樓:呃的接**呃呃

勞動法裡面補員工的工資是按年限來補的,但是如果在工作過程之中造成公司的重大損失,也可以不補。

15樓:t木蘭

最近剛科普了這個話題 公司違規的話 你工作滿一年的話是最低補償乙個月的工資 如果說他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的話 加多一倍雙倍賠償就是兩個月的工資 工作半年或者不滿半年的話是半個月工資 同理沒有按合同提前乙個月通知雙倍

16樓:

不能,因個人犯錯被單位開除,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17樓:銀合

沒聽說過這種有這種法律啊!有這種事倒是好了!但是你可以辦理失業保險,這樣在你找到下乙個工作之前可以獲得國家給你的一部分補償,雖然不多,這不也是白給的嘛!

中國法律上現在對於這一塊兒還沒有明確的規定,而且還得看看人家為什麼要開除你吧!如果你自己有很大的過失別說賠償了,沒準兒人家還人你陪呢!法律更不會保護你了!

如果不是你可以找律師諮詢一下看看有沒有什麼辦法!

18樓:無言等柳綠

簽合同,合同上沒有顯示幾年的。怎麼回事啊?

19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違犯勞務合同,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補償!

20樓:雙魚夢裡水鄉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如果用人單位正當理由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勞動者是沒有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涉及到經濟補償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開除員工勞動法有什麼規定,公司開除員工 勞動法有什麼規定

按照 勞動合同法 相關規定,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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