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廠收「培訓費」的問題

時間 2021-08-30 10:33:17

1樓:永世回眸

首先要說明的是,單位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2023年3月4日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即勞部發[1994]118號檔案明確指出:「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對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職工本人」;再有,勞辦發[1994]256號檔案,對「關於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1994]118號檔案中有關規定的請示」的覆函同樣指出:

「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也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風險金,對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給本人」;另外,2023年7月3日勞辦發[1995]150號檔案,即「關於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示」的覆函再次重申了118號文及256號文的精神,並進一步指出:「對於用人單位向職工收取的勞動合同保證金、勞動保護物品及生產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為也應予以制止。」

從你講的情況來看,單位向你們收取所謂的培訓費,其實就是變相的收取押金的做法.因為單位本來就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崗前培訓,更何況你沒有接受過任何培訓,培訓費從何而來呢?

其實就是單位為了逃避法律責任,通過所謂的培訓費的方式變相收取押金,這種行為同樣違法.

你們可以直接向勞動局下設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

如還有不明之處,可發訊息進一步詢問.

2樓:奔跑的挖牛

首先說明他是違法的。

收取職工培訓費和押金的做法屬於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收取報名費、培訓費和保證金(押金)等費用,如果違反此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給予警告,責令退還,並處以按違法收取金額三倍的罰款。因此您可與單位協商退還,如果單位仍然拒絕,您應盡快到勞動監察機構舉報投訴。

而且,既然公司並為對您進行培訓的事實,可以說是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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