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根據國家賠償的規定,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情形

時間 2021-08-11 17:39:55

1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六種情形,但在具體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過程中,由於對具體條款理解上分歧,特別是檢、法兩家認識不一致,影響了對賠償案件的處理。

(一)如何理解「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假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要適用該免責條款,犯罪嫌疑人必須有「故意作虛假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的行為,為此必須把握以下六點:

(1)必須是受害公民本人作出虛假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這種供述必須是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其他人轉告;這種供述必須是向司法機關作出,不能向其他機關、團體作出,而且受害人應無精神疾病和其他法律規定的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情況;

(2)必須是受害公民本人故意出虛假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

(3)必須是受害公民本人在自願狀態下作出的虛假供述,排除任何外界壓力和強制作用;

(4)必須是受害公民本人在具有非法動機下作出的虛假有罪供述;

(5)必須是受害公民本人所作出的虛假供述或偽造證據,對認定犯罪具有決定性作用;

(6)必須是由司法機關對於受害公民故意作出虛假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進行舉證。

(二)如何理解「依照原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有三類:

(1)不滿14周歲的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被羈押的;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相對負刑事責任的人除8種應負刑事責任外的其他危害行為被羈押的;

(3)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被羈押的。

上述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刑法的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如果曾經受到過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因為他們本身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只是出於法律上的人道主義的考慮而豁免了他們的刑事責任,因此司法機關對他們的羈押不屬於錯誤羈押,國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以下三種情形,國家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是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被錯誤羈押的;第二是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有危害社會行為,但自其無刑事責任能力確認後,因遲延釋放而導致違法羈押的期間;第三是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被判決有罪,該判決是違法錯誤判決,被判決後被錯誤羈押的期間。

(三)如何理解「依照原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刑訴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有六種情況: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按照該條款規定, ,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去理解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一,有違法行為但不構成犯罪的情形;如違反治安管理,或者違反工商、金融、稅收、海關等行政法規,或者屬於違反公務人員紀律規定的行為,即屬於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範疇的,國家對其被羈押不承擔賠償責任。第

二、缺乏追訴條件的,包括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三種情形。第

三、法律規定免除刑罰的,包括經特赦令免除刑罰和其他法律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兩種情形。

(四)如何理解「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主要有這樣兩種情況:

一是非行使職權時作出的行為,如刑警與鄰居爭吵而動手打傷鄰居,這屬於一般民事侵權造成的損害,是民事賠償;

二是利用司法人員的身份為個人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五)如何理解「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損害發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在監獄或**場所服刑的被告人採取自傷、自殘的手段,以達到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目的。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一種反改造行為,國家當然不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刑事追究,而故意白傷、自殘。這種公民白殘行為,國家當然不承擔賠償責任。

(六)對於「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上給國家賠償責任的免責範圍留有餘地,目前除本法明確列舉的五種情形外,尚沒有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

2樓:法律快車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為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是一種行使職權的行為,與行使職權有著相關性,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個人行為,國家當然沒有義務承擔賠償責任。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因為損害的發生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為引起的,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損害的發生是由行使職權的行為與受害人的行為共同造成的,則依據過失相抵原則視雙方在損害發生過程中過錯程式分擔責任。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規定不應國家賠償的國家不負責賠償。應該指出的是,根據立法精神和解釋,下列行為仍不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

①立法行為及抽象行政行為;②軍事行為;③公有公共設施因設定欠缺或管理不善;④國有民航、鐵路、醫院在業務中造成的損害,也未納入國家賠償的調整範圍,在我國主要由保險賠償;⑤正當防衛;⑥緊急避險;⑦不可抗力;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 審判中的錯判,但在民事、行政訴訟中錯誤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及執行措施應予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的規定,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情形

3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賠償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4樓:小五的同事

我國國家賠bai償法第17條具體du規定了國家zhi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dao的六類事項,對民事訴訟和版行政訴訟中國權

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沒有規定。該條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2)依照刑法第14、15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有(多選)

5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前三個。國家賠償法 第五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6樓:法眼看天下

國家賠償法 第五復條 屬於制下列情形之一的,國bai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du(一)行政機關工zhi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dao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哪種情形,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7樓:雁歸戲天

國家賠償法

第五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8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五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9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和第十七條,當出現下列情形時,國家不承擔

當事人所請求的損害賠償責任:(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規定不應國家賠償的國家不負責賠償。

10樓:中顧法律網大狀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和第十七條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和第十七條,當出現下列情形時,國家不承擔當事人所請求的損害賠償責任: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為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是一種行使職權的行為,與行使職權有著相關性,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個人行為,國家當然沒有義務承擔賠償責任。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因為損害的發生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為引起的,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損害的發生是由行使職權的行為與受害人的行為共同造成的,則依據過失相抵原則視雙方在損害發生過程中過錯程式分擔責任。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規定不應國家賠償的國家不負責賠償。應該指出的是,根據立法精神和解釋,下列行為仍不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

①立法行為及抽象行政行為;②軍事行為;③公有公共設施因設定欠缺或管理不善;④國有民航、鐵路、醫院在業務中造成的損害,也未納入國家賠償的調整範圍,在我國主要由保險賠償;⑤正當防衛;⑥緊急避險;⑦不可抗力;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審判中的錯判,但在民事、行政訴訟中錯誤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及執行措施應予賠償。

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11樓:環忠鏡綾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和第十七條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和第十七條,當出現下列情形時,國家不承擔當事人所請求的損害賠償責任: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為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是一種行使職權的行為,與行使職權有著相關性,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個人行為,國家當然沒有義務承擔賠償責任。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因為損害的發生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為引起的,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損害的發生是由行使職權的行為與受害人的行為共同造成的,則依據過失相抵原則視雙方在損害發生過程中過錯程式分擔責任。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規定不應國家賠償的國家不負責賠償。應該指出的是,根據立法精神和解釋,下列行為仍不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

①立法行為及抽象行政行為;②軍事行為;③公有公共設施因設定欠缺或管理不善;④國有民航、鐵路、醫院在業務中造成的損害,也未納入國家賠償的調整範圍,在我國主要由保險賠償;⑤正當防衛;⑥緊急避險;⑦不可抗力;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審判中的錯判,但在民事、行政訴訟中錯誤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及執行措施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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