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人的定義,從法律意義上講不是一個人的定義叫什麼

時間 2021-07-24 14:11:20

1樓:lawyer_胡

你的問題讓我想到了鋼之鍊金術師裡的阿爾方斯——沒有軀體但有一副擁有靈魂的盔甲。另外還有那些與動物煉成的合成獸們。

沒有人類的軀體,或者軀體發生了變異與常人大不相同,但是卻擁有人類的靈魂。這樣的“人類”還算不算是人?

然而由於法所固有的滯後性,由於現代社會還沒有產生上述型別之“人類”,法律對這種“人類”是否屬於人類是不可能有規定的,只能等到出現這種情況,並出現有關判決(英美法系)或立法(大陸法系),也通過即法的制定,將這種情況納入法律規制才能有所定論,否則一切只能停留在學術**的範疇。

另一種情況與前述恰恰相反,即擁有人的軀體但已經失去人類的精神(也即植物人)是否屬於人。這個問題的判斷關鍵在於對死亡採納哪種標準——心臟停止還是腦死亡?絕大多數國家採納的是心臟停止說,因為人類上千年來傳統的死亡定義即為心臟停止跳動。

而對於死亡標準的認定,又牽扯到安樂死是否屬於殺人的問題。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所稱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並具有法律人格的個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行為能力是法律所確認的,由法律關係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

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為三類。一類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第二類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第三類為無行為能力人。

所以只要是活的,不管智力是否正常,肢體是否健全,都屬於法律上的人

從法律意義上講不是一個人的定義叫什麼

3樓:

法律上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這三種主體,客體指物

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4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這樣說吧,你家的戶口本上是不是還有該子女的名字,有就是一個家庭的成員;反之,則不是。

可以繼續住。《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財產繼承:《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男女平等】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當然,如果父母有遺囑的話,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但是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5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6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

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法第九條規定指出了結婚登記後的家庭歸屬,當事人不做約定就採取預設方式即女方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這條規定最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換位思考的理解。這可以解決描述的第一個問題。特別注意這裡的家庭指傳宗接代方面的,有時候大小家庭不同情況不提場合分開而論,不考慮戶口所在地。

戶籍方面的家庭不能與之相提並論。另外家庭是實實在在存在的,沒有特殊情況家裡現有的東西全部屬於家庭,第三個問題只能發生在特殊情況中,一般家庭沒有特殊情況。第二個問題可能是家庭內部矛盾,商量處理。

7樓:面無表情

1、子女成年後,法律上父母不在對其有監護權。但是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因為其還有繼承權。

2、假如子女成年未結婚,法律意義父母對其搬出去,沒有明文規定;

3,、根據繼承法,若父母沒有遺囑(口頭或書面)他人情況下,財產為子女繼承。

8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法律上對***的定義是什麼?

9樓:夜舞殷殤

法律上對***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的規定,***性質組織的成員分為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被告人在組織中的地位不同,其罪名和可能被判處的刑罰就會不同。由於之前缺乏明確的標準,實踐中存在將被告人的組織地位“拔高”或“降格”認定的情況。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辦理***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對各類組織成員分別進行了界定。

《辦理***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將“具有一定的組織紀律、活動規約”作為認定***性質組織時的重要參考依據。當然,紀律、規約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宣誓、訓誡、警告、處罰及組織成員公知公認的慣例、準則等等,但如果確實不存在一定的紀律、規約,則案件定性時應慎重。

***是被每個守法公民所厭惡的。

10樓:不避諱真心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規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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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組織的概念:

***為外來語,主要指祕密從事**,盜竊等非法活動的社會集團。這種組織在組織形式上的特點是採用托拉斯式的聯合,在聯合體內權力高度集中,並嚴格按照 內部等級制度專業化行事。有周密的犯罪活動計劃,進行大規模的犯罪活動,同警察局和法官有密切的聯絡,同大商業和管理機構結合在一起。

***性質組織是我國刑法創制的一個新概念,很多人都將***組織與***性質的組織視為兩種性質不同的組織,本網認為這是錯誤的。***性質組織就是具備***組織這種事物內在質的規定性的組織,在性質上它已是***組織。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11樓:緋龍在天

中國的***都是小打小鬧的 因為現在中國還是人治 而且國家不允許***的比例過大 正邪對立 任何一方都是不能倒下的,不然就不能突現另一方的作用,現在的***流行漂白,只要不做出有損國家的事,都是爭一隻眼閉一隻眼的,而在中國的貧困地區,都是流氓地痞的多 中國的***還沒成型,都是因犯罪而自然形成的團伙,算不是有規模的***,日本是唯一承認***合法的國家,你煩的應該是地痞流氓小股,那種是未開化的野蠻人,如果遇上的話,儘量避,不想避的話,你就要比他更拼命,只有連命都不在乎的人 ,才不懼怕任何危險,比如軍人。 管理員別刪除我的,我打了好久的。

12樓:紙影蝶夢

法律上把“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行為稱為***。但是在中國沒有***這樣的概念的。法律只是說***性質的行為,其實就是一樣的。

社會上常常把一些團伙犯罪、違法的行為叫住***。沒什麼煩不煩的。還沒見過。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法分子。

流氓,黑幫。

還好,不過沒有***可能更安全些。

法律上養女如何定義?

1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收養協議或者是未辦理相應的收養手續,法律上是不認定的。但如果滿足事實收養的條件則可以再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判定為養女。

事實收養是指雙方以父母子女關係相待,共同生活多年,親友、群眾也認為其為父母子女,但未辦理合法收養手續的收養。

事實收養需要滿足以下特徵:

1、當事人之間須以父母子女相待。指當事人之間相互使用父母子女的稱謂,履行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且收養文書、戶口簿以及人事檔案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已經形成了父母子女關係。

2、須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實,共同生活多年是確認事實收養存在的一個客觀標誌。這裡的“多年”一般應在3年以上。

3、須有群眾和親友公認。群眾和親友對當事人之間關係是否持一致看法,對確定事實收養關係存在與否具有很重要的證據作用。

若能夠判定為事實收養,也存在不同的對策:

1、對《收養法》頒行前形成的事實收養,凡不違背收養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德的,應予以承認;當事人要求補辦法定手續的,應予補辦。

2、因不符合收養條件,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當事人自行收養的,不予承認。對於現在已經符合收養條件的,可以補辦登記手續後承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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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和寄養的區別:

收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係和親生父母子女間的關係基本相同,收養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的行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寄養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把子女寄託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種委託代養行為。寄養不發生父母子女關係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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