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戀男的給女的錢買禮物跟生活費,沒見面,沒有欺騙,按法律來講,分手後算詐騙嗎,金額在三萬以上

時間 2021-07-13 12:07:52

1樓:刀陽平

您好:根據你的描述是不構成詐騙罪的,是否構成詐騙罪要看其行為是否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一、詐騙罪的概念: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

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觀要件

詐騙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

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人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三)主體要件

本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希望以上回答能都幫助到您,謝謝!

2樓:淮安浙江人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物件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3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是你自願給的 分手了就因為沒見面就問人家女的要錢? 除非人家女的先開口說分手 那麼你就可以告她詐騙了 但是你要有證據 沒證據的話告是必敗的。

4樓:無語冰魂

不算。男的屬於贈予。法律倡導意思自治,表現在婚姻上就是婚姻自由。因此,不屬於詐騙。

5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如果提起訴訟則算,而且三萬以上,是比較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6樓:

這個 首先要有依據,然後吧應該只能要回部分 ,法律空白

7樓:

不算是,因為對方沒有欺騙性質就不算是

男女戀愛時男方給女方買的東西,分手後女方主動把東西歸還給男方這還屬於詐騙麼,報警還可以麼?

8樓:逸香清苑

不知道你問題是什麼意思,思維挺混亂的,你想問男方還是女方屬於詐騙呢。如果只是戀愛時送東西,這是饋贈和詐騙不搭邊。如果想說女方還東西詐騙,那就是匪夷所思的想法了,又沒欺騙你有沒從你那得利。

建議你先找心理**或者父母朋友談談心搞清楚狀況先,就別為沒名堂的事麻煩警察了,人民公安很忙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早知如今何必當初呢?前任不知道你說的是男孩還是女孩,我的意思就是你是男孩還是女孩啊?像如果你是乙個男的,相框還是乙個女孩的心意,我覺得還是非常容易的,但是就不知道你把他刪了什麼程度,如果傷的很深的話,也要付出一定的努力

網戀三四年了,女方一直都不給開**,只發**,現實中也不見面,男方經常給她買東西,算詐騙嗎

10樓:李向臣

詐騙的概率很高,你可以想辦法和她語音,看不到人臉可以先聽聽聲音啊,話題很多的,比如:問一下她上次的禮物用著合適不?這次的**看起來你又瘦了或胖了,比上次的好看多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多看看新聞吧,是詐騙,錢財追不回來了。女方的頭像,是個美女吧。女方沒見過面,一直找各種藉口,要錢的。都是詐騙。男方是不是太單純啦,要多鍛鍊,這方面的事情。

12樓:巨蟹

說不定對方是個學生,或者是乙個摳腳大漢。不算咋騙

網戀物件給我轉錢,但是我沒有跟他借過錢,分手後讓我還錢

13樓:原創**夢工廠

這你怕什麼呀,

這錢是他自願給的,

又不是你強迫的對方,

即便打官司對方也不會贏。

14樓:天母藍鳥

錢是他自願給的,大可不必歸還,有借才有還,這都沒提過借錢哪來的還錢?

15樓:出

當然不還了,那都是渣男的表現,你們現在分手了,我要恭喜你,這種男人要不得。他那是愛你所以給你錢花的啊,就算不愛了,也不能要求你把錢還了呀,那他如果之前請你吃過飯,還要把它吐出來還他呀

16樓:能看他

這個是錢他自願給的,你想還就還,不想就不還,他佔不住理

17樓:暮暮暮子琪

四萬有點多,如果是網戀沒見過,你沒有提過任何誘導性的話,比如我最近好想怎麼樣好像要什麼這些可以不還,不然可以告法院報警的。(假裝戀愛的詐騙行為)

18樓:奇蹟gg的故事

不要還了,告你 你就說他想睡你

19樓:紅塵慢遊

要還的,不合情理。但合法,他能告倒你的。

20樓:餘宋志文

想跟他糾纏不清就不還,想徹底跟他斷了就還了

21樓:tirnao丶

能做出這種事情的都是神人。

送出去的禮物哪有收回來的道理。

22樓:熱心網友

不該,錢是他自己願意給的

2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不還,不犯法。望採納

24樓:匿名使用者

錢多,就還!錢少,怕惹麻煩也盡量還

25樓:匿名使用者

還她就是騙你錢的告法院上去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26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借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7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8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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