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勞務派遣作具體規定

時間 2021-07-02 14: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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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原勞動保障部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二)規定:“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為其他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由勞務派遣組織與非全日制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照這個規定,是可以對非全日制勞動者進行勞務派遣的。

但是為了避免用工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法律義務,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後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 30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這就明確禁止了對非全日制勞動者進行勞務派遣。

所以,本案中公司不能將非全日制職工張某派遣到其他公司工作。

勞務派遣維權知識:

1、勞務派遣公司的設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貳佰萬元。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勞務派遣公司註冊資本不得少於貳佰萬元屬於特別規定。

2、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3、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的特別規定

實踐中用人單位出於規避用工風險的目的,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發展迅猛。一些勞務派遣單位為了逃避用人單位的責任,在勞動合同中不與勞動者約定具體的合同期限,而是將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的合同期限或用工時間作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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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矛盾。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無工作期間和退回後後的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都應當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第一種是 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無工作期間 第二種是勞動者在退回後的無工作期間,這是兩種不同的情況 所以不矛盾 這兩中情況期間派遣合同仍還在關係仍然存在,並且不是勞動者的個人因素造成,規定是合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