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38條,勞動合同法38條 15

時間 2021-06-20 12:34:03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38條是關於用人單位違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按照此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作年限給予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法律快車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找法網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是關於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領取公司的經濟補償金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被公司單方面辭退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九十條 勞動者的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樓:池桖瑤

辭職半個月走的工資怎麼算

勞動合同法第38條是什麼內容

6樓:法律實務研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是關於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八專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屬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法第來三十八

源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相關疑問

8樓:小小小白

一、勞動

bai者可以隨時作任何方式du

的通知解除勞動合zhi同。

二、用人單位有第三dao十八第規回定情形的,勞動者解答除勞動合同必須依據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該條賦予的是勞動者單方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該解除權為形成權,一經做出即生效。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徵得工會同意。未徵得工會同意的,因其程式不合法屬於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自2023年1月1日實施後,其中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用人單回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答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權益的;……。關於這條法律的適用程式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實施以前是可以作兩種理解的:

一、勞動者可以隨時作任何方式的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有第三十八第規定情形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依據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10樓:陌名惹的禍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情況以下的,勞動者可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copy站在公司立場,還是站在員工立場?

如果你是這個員工的立場,那不要自己說解除什麼的,就說因為單位未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自動失效,並要求2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如果你是公司立場,得弄個公司安排員工籤合同而員工故意不籤的證據(哪怕假證據也好),那單位就不是違法解除啦,但是工資還是要照常付的,畢竟付出勞動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含月工資及年獎金?

13樓:legal51易法通

你何時為用人單位開始工作?依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在用工起一個月內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如果長期用工且未簽訂勞動合同,你可申請雙倍工資賠償。

另外是否有約定試用期?如果處在試用期內,只需提前3天通知單位。

14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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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38條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15樓:法律快車

一是,如何考慮時間因素,也即何為“未及時”?是否只要存在未按約定或法定的期限內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就屬於“未及時”?

二是,如何考慮數額因素,也即何為“未足額”?是否用人單位只要未按約定定或法定支付全部金額,就屬於“未足額”?

三是,如何考慮勞動報酬的內容,也即該項規定中的勞動報酬是否包含福利待遇?如果用人單位及時足額支付工資,但未按規定發放福利待遇,勞動者能否依據該項規定解除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案例涉及前二問題。

筆者認為,正確理解《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應當以《勞動合同法》第一條中規定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為基本原則。因此,不宜將該項規定的“未及時足額”作較為苛刻的解釋。

一方面,勞動報酬雖然是勞動者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但保持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卻是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的基本前提。另一方面,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會遇到許多困難,出現暫時不能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也是客觀存在的經營風險之一,勞動者對此應當有預見,並適當寬容,與企業共渡難關。所以,在理解《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中的“末及時足額”,應當注重考慮企業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原因、單位主觀過錯程度以及勞動者生活的實質影響,而不能僅僅考慮未支付勞動報酬這一客觀外在表現。

對前述的三問題,都可按這一理解作分析和判斷。

此外,在2023年《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之前,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或者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或者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從司法解釋的規定看,也是要求單位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需達到“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影響程度。

【崇陽縣律師】http://www.lawtime.cn/chong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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