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鑑定為輕傷,輕傷和十級傷殘的區別是

時間 2021-06-12 12:09:25

1樓:

輕傷(傷情鑑定)和十級傷殘(傷殘鑑定)的區別如下:

1、意義不同。傷殘鑑定是指傷殘程度鑑定;輕傷鑑定是指人體傷害鑑定,不一定達到殘疾的標準。

2、作用不同。傷情鑑定是由法醫根據傷情作出判定供公安機關辦案需要;傷殘鑑定是由指定律證事務所或社保部門(工傷)作出,供民事或工傷賠償及相關依據。

3、概念不同。輕傷指的就是傷勢,也稱傷情,是指傷者受傷的嚴重程度,就是在傷害結束後傷者的身體傷勢情況,經過鑑定可以區分為輕微傷、輕傷和重傷;

傷殘是指傷者受傷後進行完整的**後,身體留下的缺陷或功能性障礙等,經鑑定分為一到十級傷殘,一級最重,十級最輕。

擴充套件資料

法醫鑑定制度:

一、程式公開

1、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鑑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鑑定委託書,當事人憑委託書到被委託的法醫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2、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被委託的鑑定機構。

3、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託的鑑定機構成員提出四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託鑑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鑑定機構鑑定。

4、辦案單位必須向雙方當事人公開鑑定的內容及結論。

5、首次鑑定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如對鑑定結論表示異議,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託法定鑑定機構複核或重新鑑定。辦案單位對當事人的申請應在十日內開具委託書,不得拒絕。

二、鑑定公開

1、被委託的公安機關法醫鑑定機構對辦案單位的委託應予受理,不得無故拒絕,對沒有委託書的當事人,鑑定機構有權拒絕。

2、法醫傷情鑑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檢驗鑑定所根據資料要詳實可靠,要調閱原始病歷,客觀公正地做出是鑑定結論。

3、法醫鑑定機構做出鑑定後,應向辦案單位公開鑑定書的結論、檢查結果、採納的醫院病歷記錄、依據的法律法規。

4、當事人如對鑑定的結論、檢查結果、採納的醫院病歷記錄、依據的法律、法規有疑義,法醫鑑定人應當做出解釋。

5、法醫鑑定人在接案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鑑定書》(除因功能性損傷需要有觀察傷情變化期限的)向辦案單位送出;疑難案件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鑑定書》向辦案單位送出;如傷情複雜不易下結論,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上級鑑定機構移送。

6、被鑑定人在接受檢驗時必須與鑑定人密切配合,必須向鑑定人提供真實的全部**病歷、檢查報告單、各種攝片,不得造假,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樓:李右丞

你說的是兩個概念。一是傷勢,也稱傷情,是指傷者受傷的嚴重程度,就是在傷害結束後傷者的身體傷勢情況,經過鑑定可以區分為輕微傷、輕傷和重傷,這種鑑定通常決定對**者的處罰,輕微傷可治安處罰,輕傷和重傷應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傷殘,是指傷者受傷後進行完整的**後,身體留下的缺陷或功能性障礙等,經鑑定分為一到十級傷殘,一級最重,十級最輕,通常這個等級與賠償相關。

明白這兩個概念後,就可以知道傷殘等級與傷情(輕微傷、輕傷、重傷)之間並無嚴格的對應關係,但大體上傷越重的,傷殘等級可能越高,一般來說十級傷殘的傷勢應當是輕傷,不太可能是重傷,但應當以法醫鑑定為準。

3樓:趙斌律師

您好!「十級」是傷殘鑑定,主要對於器官的功能性障礙的一種認定,主要用來計算賠償金額,十級最低。

「輕傷」是傷情鑑定,主要是對於受傷嚴重程度的鑑定,以便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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