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說學校這種行為屬於違法我不同意,估計學校的規章制度不是突然發布的,學生在入住時應該有了解。
學校和學生的關係在此可用出租方和承租方的關係來理解,學生在入住前應該對宿舍規定有了解(學校總不會把規定也不公布張貼出來)。學生在這種條件下入住宿舍事實上是對租賃條款上的認同(除非學校強迫學生入住),學生這種在入住後事件發生後才提出**的行為我認為根據合同法法律不給予支援。
2樓:
大學發生這種事情很常見
實際上,象你說的那種情況,學校是不具備權力的但是,這種事情基本上沒法打官司~~`除非上**電視台但從此這後,你朋友也沒法在學校立足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學校的規定是依據法律來制定的話則有效力,如果不是的話則沒有且違法。
4樓:
被抓就是你倒霉,認了吧.
關於學校的法律有哪些
5樓:小夏在深圳
《治安管理
bai法》第九du條
對於因民間
糾紛zhi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dao損毀他人財物內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容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以下法律均有抄涉及:
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2023年公布的《民法通則》第133條的規定;
2023年《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
2023年《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
2023年《未成年人保**》第四十七條
2023年《教育法》第八十一條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肖涵訴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學等賠償一案的覆函》
《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
《北京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
7樓:來自生佛寺耀如春華的歐亞狼
如果是關於校抄園安全,相關的
襲法律有:
bai《未成年人保du**》、《刑法》zhi、《侵權責任法》、《dao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如果是關於校園執行,相關的法律有:《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教育法》、《行政處罰法》以及各個省市自己制定的一些行政上的相關法規和條例。
8樓:阿叔說語文
如果是關於校園安全
抄,相關的法律有:《未bai
成年人保護du法》、《刑法》、《zhi侵權責任法》、《學生傷害事故dao處理辦法》等;如果是關於校園執行,相關的法律有:《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教育法》、《行政處罰法》以及各個省市自己制定的一些行政上的相關法規和條例。
有關學校的法律
9樓:鄴星
義務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教育法、
民法通則、
侵權責任法、
未成年人義務教育法、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學校事故中,如何界定學校的法律責任
10樓:輝郎
你好,作為乙個法律人,我可以幫你。
我不知道你所說的學校事故到底是第三人直接造成的,還是僅因為學校管理上的過失。也不知道你的孩子到底是多大。因此,我將分下列情況告知您。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0周歲以下的孩子,在學校造成的,那麼應該這樣
根據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0周歲到18周歲,在學校造成的,那麼應該這樣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3.其他第三人直接造成的責任,學校有管理上的過失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望採納,可追問。
11樓:匿名使用者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0周歲以下的孩子,在學校造成的,那麼應該這樣
根據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0周歲到18周歲,在學校造成的,那麼應該這樣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3.其他第三人直接造成的責任,學校有管理上的過失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教育機構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12樓:華律網
教育機構侵權責任以受害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為標準區分為:當受害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教育機構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當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教育機構承擔過錯責任。教育機構侵權責任根據受害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所遭受人身損害的致害源的不同,可以分為學校設施侵權致害、教職工職務侵權致害、學校未盡職責致害、學生侵權致害、社會人員侵權致害,其中,學校設施侵權致害同時構成其他侵權責任的,可同時向第三方責任主體主張賠償;教職工職務侵權致害情形符合用人單位責任,但已被教育機構侵權責任的規定所涵蓋;學生侵權致害與監護人責任競合,受害人方應同時向學校和侵權學生監護人主張侵權責任;社會人員侵權致害情形,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教育機構同時存在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情形的,應承擔第二位的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補充責任;學校未盡職責致害情形屬於教育機構直接侵權的情形,所謂未盡職責即未盡到教育、管理等法定義務,這些法定義務**於《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幼兒園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教育機構責任屬於特殊侵權型別。教育機構侵權的案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從主體和物件上分析,哪些機構是教育機構,哪些人是教育機構應當承擔監護責任的物件;
教育機構責任的承擔一般限於學生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且應區分學生是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內的人員人身損害,或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
2、從條件上分析,哪些時間和地點教育機構對監護物件有監護責任;
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中教育機構的責任時間段在於學生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的期間。
3、從過錯責任上分析,教育機構在何種過錯的情況下承擔責任;
4、從免責和減輕事由上分析,教育機構在何種情況可以免責、何種情況可以減輕責任。教育機構侵權責任以受害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為標準區分為:當受害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教育機構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當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教育機構承擔過錯責任。
教育機構侵權責任根據受害人在教育機構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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