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與業主個人物權發生矛盾如何解決

時間 2021-05-09 20:05:03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消防法規定公共走道不得堆放物品。

為此物業管理條例也有此規定,放在公共走廊的物品是否是物業管理人員拿走的問題已經不重要了,不在個人視線範圍的個人物品不能證明是這個人的,如果此物品沒有在物業場所出現就沒有後面的事情,只能報警處理。

業主明知公共部位不能放置物品事先沒有和物業公司協商臨時找地兒放置,而放在公共走道是違法行為,物業公司可以按照無主物品處理,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物業公司的處理方式簡單,業主不能證明桌子是自己的也不能拿走,必須由當地**作出認定。

2樓:nainai奈奈

要求賠償首先需要舉證,業主也承認前來詢問桌子是否有用的人非物業人員,那麼業主如何證明物業的桌子是自己的那個呢?當然物業在明知桌子有主人的情況下,未通知業主就搬動了桌子並擅自使用造成損壞是不對的,但是業主將物品放在樓道內是不允許的,首先樓道屬於公共面積,並非某一業主私有,不可私自占用。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樓道屬於重要的消防通道,是不能堆積物品的,一旦發生危險,這就是全樓人的逃生通道,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也請勿放置物品。

最後,相關的法規規定已經明確表示不可以在樓道堆放物品,物業行為可以說是有法規支援。

要想讓物業承認是故意搬走業主的桌子並損壞可能會比較難以舉證,訴之法律可能也不會得到支援,建議還是和物業協商解決!

3樓:

這個不發生矛盾。

消防通道是不允許放東西,但物業有義務提醒業主,更不應該把東西搬走,可以向物業要個說法。

但賠錢我看就算了。本身桌子沒多少錢。再說是放在房間外面。也算是自己保管不善啊 。

宣告一點。物業人員私自把東西搬走一定是不對的 。其實是強制執行。也要有書面證明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業主已經違約並食言,法院不會對賠償主張支援的。算了吧!

5樓:匿名使用者

業主沒法尋求賠償,因為業主違規在先,而且不能有效證明桌子是好的並交付物業公司留置,如果確實心裡不爽可以跟物業公司好好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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