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吸毒被拘留過,現在派出所打電話叫我去,問他什麼事,又不

時間 2021-05-06 01:07:26

1樓:正月初三夜

如果確實是公安機關打過來的,建議還是去下,從程式上將公安傳喚時,需要製作相關法律文書。

吸毒被抓治安拘留10天,過了四五年派出所打**過來說要去尿檢,請問以前為什麼不叫我去,過了多年了

2樓:手機使用者

這裡的事情怎麼復

樣說呢!我制深有體會!明明沒有吃過!

嗯。尿檢的時候就要說你就是吸過!讓他們帶到市局去再驗!

他們又不去!我這樣的遭遇已經出現過n多次了!而且現在又要叫我每都要去一次!

我說我記憶力不好!讓他們給我開一張紙條!他們又不肯!!!!!

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我的右手右腳不方便!這是可以用殘疾證來證明的。!就算是我想也沒有辦法呀!!!!!!!!

真的!這就是!!!!是!!!!!!!

哎!!!!!這還怎麼辦呀!!!!哎

3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寫好是三年,因年少一次錯誤,玩玩!就一輩子去監控??不能改過嗎?

這種監控是對乙個改過自身的人,或做了成功人仕!公平嗎?年年公安提醒你去驗尿!

是一種折磨,還是沒罪定論呢?

4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的。四五年前政策不一樣,定期做尿檢是必須的。不要糾結這些,直接過去尿尿就行了。國家對吸毒抓的是很嚴格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去吧,就看你最近有沒有吸毒,若沒有,就去

6樓:sunny霍永友

就是看看你有沒有復吸

7樓:匿名使用者

你不能不去,查你現在是否還在吸毒。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不去,案件詳情歡迎來電諮詢

9樓:匿名使用者

我從來前也走錯過路,後來打源**來bai,**中辦案人也du還客氣,所以每次我都去zhi

。但雲南昭通dao是個奇芭的地方,聯防隊只要一有任務就在發藥人家中抓上門買藥的人。而且還在街上到處亂抓(昭通是個小地方,只要進過戒毒所的人、聯防都有人認識)我說的亂抓是它們認識你,知道你有過吸毒吏,並不是真有人知道或看到你又復吸了。

王八蛋全憑運氣,抓到尿檢呈陽性,你要是不願強戒,就只得給它們錢,並且無論罰多少都沒有收據,以前自己也受過不少次這樣的氣自己不爭氣,也只能吃了這虧但有一次自己真沒吃,而化驗卻全呈陽性搞得家人也對自已不信。還好婆娘花一萬請人把我保出來

而出來尿檢什麼都沒有,想找這群狗日理論,家裡又怕保我的人難做。於是又一次不了了之。後來今年六月自己在街上又被抓,才對這群土匪說,等家人來才化驗,但要是化驗沒有,得對我有個交待,至少誰告我得讓我知道。

但就因為這樣,它們就說我不配合它們的工作,在去派出所的路上就反銬我雙手,把我㔹骨打斷。這我找誰說理 ?昭通公安就是土匪,老百姓都說:

公安不亂,社會治安好一半,大家要是不信 ,可以起訴我

,我能對自己說的話責法律責任。

一年前吸毒被拘留現在打**叫我去結案 現在又嚴打,會不會湊任務抓起來 5

10樓:維真

這件事情只有自己心知肚明,只要不吸就不害怕,擔心的是,既然提出這個問題,誰不懷疑呢?

我妹2年前吸毒被處拘留十天。現在,老家派出所打**給他叫他去尿檢。他去過一次。然後又叫他去,第二次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試下在所在地派出所做尿檢,出示尿檢陰性證明,傳真回去,吸毒人員必須建檔案跟蹤有沒有復吸,因為吸毒人員復吸可能性很大。只要沒有復吸怕什麼!

派出所今天打**給我家裡人,叫我明天早上去派出所,問他什麼事情,他就說了不是什麼大事,

12樓:法之道

應該沒啥,如果有應該下法律文書,比如傳喚證什麼的,其實你也可以不去,沒有這麼送達的。

13樓:wcg選擇

既然已經打**來了,那你只有配合,一定要去。或許他們只是想問清楚一些事情。

14樓:戈爾迪

你可以從正規的渠道打**去詢問一下是不是真的是派出所打的**,一般來說都會向你說明事由的,不會無緣無故讓你過去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此類情來況還是謹慎為好,一般情源況下派出所bai不會直接打**du讓人去所裡,如有必zhi

要,警察dao

會親自「登門造訪」。

前段時間,電視上播出的一則電信詐騙案與此如出一轍,內容是假冒派出所的名義,讓某人去協助調查,好在被識破了,沒有造成損失。

因此,要核實清楚,然後再去不遲。

派出所打**讓我去一趟,我可以不去麼?

16樓:寡婦村的小哥哥

派出所打**是傳喚,必須要去。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對於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刑事傳喚的物件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後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

2、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戶籍地、經常居住地。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畫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擴充套件資料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手機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須知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手機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17樓:愛了_個去

可以不去,但是為了法律公正,建議去。

只要被傳喚人符合羈押條件的,派出所有權在案件審理中羈押被傳喚人,但不超過24小時,如果案件性質及證據指向滿足拘留條件的,上派出所可以對被傳喚人進行拘留。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此外,對於一些陌生的號碼,要警惕是否是詐騙**,所有接到的自稱是法院、公安、電信、銀行、社保中心、稅務局、郵局等的**提示,聲稱你有傳票、包裹、欠費、銀行卡涉嫌犯罪、社保欠款、購房購車退稅,基本上全都是**。

18樓:匿名使用者

盡量配合,在核實對方身份和目的後,盡量配合公安機關工作,否則對方會使用合法合理的手段對付你的不配合。

注意:如果你是嫌疑人,應向你出示傳喚證或傳喚通知書,如果你是證人,應向你出示詢問通知書。

口頭傳喚僅僅適用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

19樓:法律快車專家

如果真是派出所民警打的**,可能就有麻煩了,你可以問清為何事再去!——當然真的有事,躲也沒用。

20樓:找法網

派出所有依法對犯罪事實調查取證的權利,如果不是違法當事人,對於派出所的調查通知只是具有配合的義務,有特殊情形下可以不去。

如果是依法傳喚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四十九條

對行政案件進行調查時,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並予以審查、核實。

第五十條

需要調查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行為是否存在;

(三)違法行為是否為違法嫌疑人實施;

(四)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五)違法嫌疑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六)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我吸毒了一次,被拘留了,過了幾個月當地派出所打**叫我尿檢,我可以不回去嗎?

21樓:麻木

必須回去配合當地民警尿檢,這叫社群戒毒,如果不去就違反社群戒毒了,否則抓到會強戒毒兩年,切記切記!趕快回去,和我一樣!要學法,知法,用法,現在是資訊時代,法制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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