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傷殘鑑定結果不合理,可以要求重新鑑定嗎?如果重新鑑定要多久才能下來結果呢

時間 2021-05-05 23:38:33

1樓:百小度

如果對於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結論有不同意見,法律賦予公民申請重新鑑定的權利,這是完全合理的要求。

重新鑑定最好是由法院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具體的時間根據各個機構而有所不同。您可以去交警隊(交通事故致殘)或者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致殘)去諮詢一下。

2樓:

可以,如果是已經起訴後提起重新鑑定的話,大概要15天(參照我所在城市),如果是還沒進入訴訟,只是以個人名義去司法鑑定所去鑑定的話,那最多3天差不多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重新鑑定,傷殘等級鑑定屬於行政決定,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4樓:

可以重新鑑定的。但具體時間的話就不知道是什麼時候出來了

如果對工傷傷殘鑑定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嗎

5樓:

1、對傷殘

鑑定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6樓:圭若谷望雲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對重新申請的傷殘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再次申請重新鑑定嗎

7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申請複檢,對勞動能力鑑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省一級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檢。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鑑定結論不服,可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請再次鑑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也就是第一次鑑定申報的材料),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影印件。

4.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即無論是首次鑑定,還是複查鑑定,都可以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對部隊評殘鑑定結果不滿在多久內可以重新申請鑑定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國目前的做法是把傷殘等級劃分為10級,用羅馬數字i到x表示,其中i級傷殘的賠償最高,為100%,然後每級遞減10%。所以這個指數和殘疾賠償金是密切相關的,交通事

故賠償義務人總是希望傷殘越輕越好,賠償權利人希望能夠多獲得些賠款。

受傷人員**終結後進行傷殘評定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行委託有資格的傷殘評定機構進行評定,另一種是先就損害賠償爭議起訴,然後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申請傷殘評定。當

事人如果對傷殘評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有如下做法:

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託的傷殘評定結論,賠償義務人不服的,有足夠反駁鑑定結論的證據並且重新申請鑑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許。 絕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會准許對傷殘進行重新評

定。這樣帶來的後果是,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得出鑑定結論,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鑑定。

當事人申請法院委託相關機構進行傷殘評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除非有以下的四點情況,否則不能再申請重新鑑定: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況。

如果能夠對缺陷鑑定結論,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其他辦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實際上當事人自行委託的鑑定與法院委託鑑定在訴訟上的地位是不一樣的,法院委託鑑定得出

的鑑定結論實質上的證明力要高於當事人的自行委託鑑定得出的鑑定結論。法院委託鑑定後,再次申請重新鑑定並非每次都會被予以許可,如果受害人申請法院委託鑑定的,盡量在第一次鑑

定中將相關資料準備齊全。

10樓:知產管家

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參照《工傷賠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鑑定結果如果不服,可不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在工傷鑑定最後對結果不服,可以到上一級勞動鑑定部門進行重新鑑定。發生工傷事故,企業拒絕申報確認,個人也可以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鑑定。如果單位不配合,先到勞動仲裁部門進行勞動關係的仲裁。

12樓:神谷真奈

你可以申請省級機構重新鑑定。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對傷殘鑑定結果不服,申請重新鑑定 。二次鑑定會不會影響原鑑定級別

13樓:襲季雅茹溶

不可以先起訴廠方的,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工廠有復議權,你只

專有再等下了

這個屬是條款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14樓:納浩歌眭涵

既然是重新鑑定的話,就按照現有的證據來進行鑑定,和原鑑定沒有關聯的。

工傷,傷殘鑑定結果怎樣在網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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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因工受傷,現已作工傷傷殘鑑定,鑑定結果為八級傷殘,請問接下來是該怎樣找老闆理賠

先找單位要求從社保 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此,如果老闆不給,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30個月工資,這個工資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60算,在加上受傷停工留薪的工資,這個按你實際工資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