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急辭工人員規定得扣一半工資,請問這符合勞動法嗎

時間 2021-05-05 20:29:39

1樓:知英人力

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隨意剋扣工人工資,即便是急辭工是員工個人原因造成的單位損失,扣工資也不能超過工資額的20%。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樓:常春藤

1、從企業角度來看,員工應安排好交接工作,才可以請假,如果有特殊原因,當然也可以立即請假,請假手續未辦理齊全,作曠工處理是對的,根據你公司規定扣除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續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要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你可以根據以上情況,看看是否符合單方解除的條件,如果符合就可以立即提出離職申請。

5、單位對急辭工人員規定扣一半工資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3樓:歲歲來喜

單位對急辭工人員規定扣一半工資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按規定離職,做好工作交接,企業這麼多也有合理之處!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既然想早點回家就應該早提出辭職。

這樣,即使老闆不批,你也可以合法離職。只要合法離職,公司就必須足額支付你的工資。

一般情況下,公司有權利不批給你假期,如果你未經批准就離職,那麼就是曠工,就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話,公司有權利根據自己的規章制度扣除一定的工資。這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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