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的時效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時間 2021-05-05 05:50:56

1樓:稀硝酸

這個規定的意思是:申請執行要在兩年內提出,如果超過兩年在提出,法院將不支援當事人的執行申請,但是如果在這兩年內發生了法定的中斷或中止的事由,兩年的期間可能會暫停或重新起算。

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訴訟時效的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訴訟法》有關執行中止和中斷的規定:

二百五十六條 執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 執行終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2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說本來申請執行只有兩年的時效,超過兩年就不受法律保護了,但是在這期間如果遇到一些不可抗力等等情形時即法律對於中止或中斷規定的情形,那麼就不受這個2年期限的限制,而可以在中止情形消失後再繼續計算累計計算兩年時效,至於中斷的話就是在中斷事由出現後從這一天重新開始還有兩年訴訟時效.歸根到底就是出現了中止\中斷事由時申請執行的期間就超出了二年.至於中止\中斷的事由你可以在網上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裡面可以看到.

3樓:

第一百九十四條 【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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