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式,欠債不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需要什麼程式和費用

時間 2021-06-17 10:18:18

1樓:華律網

強制執行的基本程式如下:(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2)法院受理。(3)申請複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5)採取強制措施 。

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2樓:法幫網

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步: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

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欠債不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需要什麼程式和費用

3樓:清泉

欠債不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後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申請人不需要和法院交納執行費,執行費由被執行人承擔,申請強制執行就是要有生效的法律文書,身份證和被執行人的財產資訊拿到法院的立案庭立案進入執行程式。

欠錢不還法院如何強制執行?只拘留15天嗎?

4樓:華律網

強制執行的基本程式如下:(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2)法院受理。(3)申請複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5)採取強制措施 。

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5樓:玩世的叉燒大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當場成交,**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應當合理。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在做好被申請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場所,由被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簽收。被申請執行人不願當面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票證先交給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轉交。對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交出。

經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強制執行並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規定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建議,給予其紀律處分。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轉交。有關單位和個人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因其過失被毀損或滅失的,人民法院可責令持有人賠償。

拒不賠償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請執行財物的實際價值或者票據的實有價值裁定強制執行。

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強制搬遷被申請執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騰出房屋或土地,交給申請執行人的一種執行措施。

七、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八、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是交付金錢,在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交付金錢的同時,對他拖延履行義務期間的債務利息,要在原有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從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交付日屆滿的次日起計算,直至其履行義務之日止。

九、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6樓:加百列

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式。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由被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簽收。

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強制搬遷被申請執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騰出房屋或土地,交給申請執行人的一種執行措施。

七、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八、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發出的執行通知,除責令被申請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並應通知交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在這兩種措施中,既有給申請執行人補償損失的部分,也有對被申請執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有關財產權證照”是指房產證、土地證、山林所有權證、專利和商標證書、車輛執照等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財產權憑證。

二、並不是單單拘留15天,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