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後丟荒一年以上,發包方有權收回

時間 2021-05-04 23:29:36

1樓:馬邊綠茶

發包方無權收回。按照土地承包法及相關解釋的規定,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的情形只有兩種:第一種情形: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並享受了各種社會保險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二種情形:

是承包期內,承包方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的可以收回,但前提是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並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無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自願交回的,只憑口頭說自願交回承包地的,發包方也無權收回。

相關規定: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十九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方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另行發包,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援;

(二)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但屬於承包方棄耕、撂荒情形的,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2樓:九卒

土地承包法中沒有關於耕地撂荒的具體規定,但地方法規中能夠找到。因為不知道你在哪個省,我簡單引用四川、山西兩省的做一說明。《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

「承包方不得棄耕拋荒承包耕地。承包方暫時不能耕種的,應當委託他人代耕;代耕1年以上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承包方將承包耕地棄耕拋荒超過1年又不委託他人代耕的,發包方應當組織代耕。

代耕期間,土地經營收益歸代耕者所有。承包方要求恢復從事該土地經營的,應當提前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當在當季作物收穫後交還承包方經營。」《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承包方將承包土地棄耕連續二年以上,發包方告知承包方後可以組織代耕,代耕期為三年。代耕方在代耕期間享有相應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代耕期間,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

承包方要求繼續從事土地經營的,應當提前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當在代耕期滿後終止代耕,交由承包方經營。」

以上可見,各地法規並不支援承包方土地棄耕後馬上由發包方收回,而是規定了乙個由發包方代耕並收益的年限,在此年限內土地承包權仍歸原承包方所有。只有當代耕年限到期後承包方仍未提出繼續經營耕作的,才能由發包方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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