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村里土地,承包人去世後子女能繼承承包權嗎

時間 2022-06-09 10:15:05

1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要看土地性質和獲得承包的方式。如果是家庭承包又不是林地,只能繼承收益,是林地,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如果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在承包期內,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才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有明確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承包人去世後,子女只能繼續承包,但無法享有繼承權。

3樓:我是性情中的人

有繼承權,原來的《民法通則》、現在的《物權法》均有規定。

4樓:風吹一臉

承包期內有繼承權。

可以參考物權法、土地承包法。

5樓:家在蘇州

這個要看地方的政策,以及承包的地皮是什麼種類的吧,建議你找個專業的律師問問比較好

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其家庭成員可否繼承承包權?

6樓:匿名使用者

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的:

1、農村的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不能繼承,但是在本次承包期限內,各法定繼承人可以繼續使用該承包土地;

2、如果該承包的土地屬於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所規定的林地的,各繼承人在承包期限內,是可以繼承承包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死亡,其非農子女是否可繼承

7樓:李建成律師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死亡,符合如下條件,其非農子女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但不能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8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看你的非農業子女戶口是否在設市區,若在小城鎮還可以。

農村父母死亡後,子女是否可以繼承他們的土地承包權

9樓:匿名使用者

我村有2為老人前幾年已故,戶口獨立,有2個女兒早已出嫁在本村本社,都有承包地,2個女兒有土地承包權嗎?國家實行徵用後的補償費用由誰領取?

10樓:廈門律師嚴洪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因此,父母死亡後的土地承包權不能自然繼承,而應當重新進行發包。

農村分給個人的土地還在承包期間,承包人死亡,現在村里要收回土地是否合法

11樓:西郊有雨

如果是無繼承人的土地是可以收回的,如果不是,那村委會是無權收回的。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收回農民承包期內的土地,土地的經營權是可以繼承的。也就是說承包人死亡後其承包土地應該由繼承人繼承直到承包期滿為止。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2023年10月17日,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

擴充套件資料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的第一款規定:「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根據這一規定,除法律對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別規定外,在承包期內,無論承包方發生什麼樣的變化,只要承包方的家庭還存在,發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比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死亡的;子女公升學、參軍或者在城市就業的;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農村從事各種非農產業的;承包方進城務工的等,只要承包方的農戶家庭沒有消亡,發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只有承包戶家庭消亡的,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繼承人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允許發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樓主提問到的問題只是承包人死亡,這個承包戶的其它成員還存在的,說明這個農戶家庭並沒有消亡,在承包期內,村很是不能收回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五保戶或無繼承人的土地是可以收回的,如果不是村委會是無權收回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收回農民承包期內的土地,土地的經營權是可以繼承的。也就是說承包人死亡後其承包土地應該由繼承人繼承直到承包期滿為止。

1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合法的,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按人口分配,當權利主體已經死亡,他自然不能繼續享有權利

承包土地老人去世,城市子女能繼承嗎?

15樓:

承包土地經營權不能繼承

16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釋義及指南》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釋義】 本條是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規定。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本法第2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本法第15條做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

例如,在乙個3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應當由丈夫和孩子繼續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繼承,因為土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時按照人口計算土地的數量。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才存在是否允許繼承的問題。

關於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有一種意見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的一種財產權利,應當允許繼承,這樣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於穩定承包關係。這種意見有一定的道理,但對繼承的問題應當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時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城鎮落戶,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學畢業後在城市就業,也就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

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結婚後在本村單獨立戶,如果其已經依法承包了乙份土地,再允許繼承,將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在我國目前農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較突出的情況下,有失公平。因此,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為緩解人地矛盾,體現社會公平,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嚴格用於解決人地矛盾。

家裡老人去世原有承包地子女可以繼承不。土地合同是獨立的。村里要收回?

17樓:愛永恆

這個肯定是不行的,只要是你父親承包了他們是沒有權利,只要合同沒到期他是沒有權利收回的,你可以直接起訴他們就可以了。

18樓:盤元

按照合同執行,村里要收回是對的。因為土地承包合同是獨立的。這不是遺產子女可以繼承。所以村里要收回沒有問題,是正確的。望採納。

19樓:頹廢信念

承包合同沒有到期的話應該是可以由子女繼續繼承,承包合同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是集體的,承包的土地上的東西財物肯定是可以繼承,土地可能沒法繼承!

21樓:

老人去世,土地仍然是屬於家庭成員的,村里是無權收回的。土地法明確規定,30年不動,在這30年中,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而且現在還有縣里頒發的土地證,是受法律保護的,所以你的這種情況村里是無權收回你的土地。

22樓:

不一定!

家中老人的子女如果是本村村民,當然是可以在土地合同期繼承的,村里是不會收回的!

老人的子女如果不是本村村民,但是農村戶口,也是可以繼承合同剩餘時間的!以後是不能繼續承包的!

老人的子女不是農村戶口,按土地承包合同,原則上是可以繼承合同剩餘時間的,但村里硬要收回,你也沒有辦法啊,還是和村委會好好協商解決吧!

23樓:最愛只是當時

土地村集體所有,不是遺產,不能繼承

一般是由家庭承包使用,戶口本有人就繼續使用,沒人就村集體收回由拍賣等方式承包的土地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第四十八條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章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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