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證可以貸款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向銀行抵押貸款嗎???

時間 2022-03-09 21:50:13

1樓:

土地承包合同影印件不可以下款

根據《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信社可以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

一、設定抵押要合法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人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專案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是農村承包經營關係的新型物權。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轉移法定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依附於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其本質就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不是所有都可以抵押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的土地才可以抵押:

(一)只能適用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的承包;

(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上述農村土地,並且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

(三)須經發包方同意抵押。超過上述範圍,例如將其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是無效的,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援。

二、抵押條件要具備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要合法取得,並擁有具備法律效力的權屬證明材料(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合法合規的農村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產權關係要清晰,符合「依法、自願、有償」的土地流轉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相關手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三)具備持續生產能力的果場、林場、養殖場、農業種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條件的農村土地;(四)經營土地沒有改變農業(或漁業、林業)用途。

三、價值認定要合理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根據抵押當事人提供的有資質的價值評估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意見書)進行確認;

(二)或按照當地**有權部門公布的同期轄區內各地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準**協商確認。

四、抵押登記要合規

(一)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應及時到縣級**指定登記部門進行登記(一般為農村經營管理局)。

(二)抵押登記應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1、抵押登記申請書;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證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承包合同、流轉合同等);

3、地上附著物價值情況說明;

4、抵押合同;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權人同意抵押的書面材料;

6、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身份證明要件(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證、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等);

7、抵押物的評估報告或評估確認書;

8、抵押登記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農村信用社在取得相關抵押登記權證後,根據借款合同才能發放貸款。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信社可以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但有幾個問題需要注意。

一、設定抵押要合法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人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專案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是農村承包經營關係的新型物權。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轉移法定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依附於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其本質就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不是所有都可以抵押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的土地才可以抵押:

(一)只能適用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的承包;

(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上述農村土地,並且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

(三)須經發包方同意抵押。

超過上述範圍,例如將其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是無效的,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援。

3樓:芊歲

土地承包證是不能貸款的。只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才能辦理貸款,土地承包證的土地是屬於集體的,集體土地都不能辦理貸款

4樓:文似花海

可以用土地抵押辦理貸款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向銀行抵押貸款嗎???

5樓:鑽誠投資擔保****

可以貸款;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承包權性質,不改變農村土地農業用途的條件下,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地上附著物作為抵押擔保向農業銀行申請辦理的借款業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物件為依託農村土地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及家庭承包經營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

借款申請人除符合農業銀行信貸基本制度和單項信貸產品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豐富的種養經驗和技術,其中從事農業種植業生產經營時間不低於2年,從事養殖業生產經營時間不低於3年。

(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專案自有資金比例不低於30%。

(三)大田作物種植。水稻、小麥、玉公尺、大豆等糧食種植面積一年一熟地區不低於100畝,一年兩熟地區不低於50畝;棉花、蔬菜、蓮藕等經濟作物種植面積不低於50畝。

(四)水產品養殖。魚池、網箱精養面積不低於50畝,大湖、水庫散養面積不低於500畝。

(五)設施及特種農業。採取溫室大棚等設施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以及從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參等特種農業的,種植或養殖面積不低於5畝。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種植或養殖面積准入條件可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標準的50%。

6樓:aa微湖來客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承包權性質,不改變農村土地農業用途的條件下,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地上附著物作為抵押擔保向農業銀行申請辦理的借款業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物件為依託農村土地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及家庭承包經營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

借款申請人除符合農業銀行信貸基本制度和單項信貸產品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豐富的種養經驗和技術,其中從事農業種植業生產經營時間不低於2年,從事養殖業生產經營時間不低於3年。

(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專案自有資金比例不低於30%。

(三)大田作物種植。水稻、小麥、玉公尺、大豆等糧食種植面積一年一熟地區不低於100畝,一年兩熟地區不低於50畝;棉花、蔬菜、蓮藕等經濟作物種植面積不低於50畝。

(四)水產品養殖。魚池、網箱精養面積不低於50畝,大湖、水庫散養面積不低於500畝。

(五)設施及特種農業。採取溫室大棚等設施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以及從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參等特種農業的,種植或養殖面積不低於5畝。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種植或養殖面積准入條件可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標準的50%。

7樓:丹妮

2023年實行的《擔保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也規定了與《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相同的精神。從來信反映的情況看,你承包的土地,實際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這是農村普遍存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它具有很強的社會保障和福利功能。

以這類耕地的承包經營權作抵押,在抵押實現時,將有可能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喪失這項極為重要的權利,從而淪為失地農民,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所以,依照上述法律規定,你不可以用耕地作抵押。即使你抵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也要被認定無效。

但是,依照《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以及《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待方式取得的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承包權則可以抵押。這樣規定,有利於促進荒地的開發利用,但要符合三個條件:一、用來抵押的使用權必須明確為荒地使用權;二、對該片荒地抵押人應享有承包經營權;三、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

具備這三個條件,設定的抵押才合法。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

因為農村土地僅限於在村民間流轉,不得轉讓集體之外的人。對於銀行來說,這個地的價值大打折扣~可以說沒有流通市場可言。所以銀行不會接受的。

9樓:

你好,農村土地是集體土地,你享有使用權。農村土地流轉方式法律規定:承包人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其他方式流轉指的是: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所以只有上面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才能抵押。

再就是看銀行各自規定,農村房子銀行一般不太願意做抵押,因為處分這房子很麻煩.土地這東西本身不是你自己擁有所有權的,銀行更加不願意抵押.

10樓:不死鳥

都是假的貸不到,國家政策下面不執行,銀行說**說著玩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能貸款嗎

11樓:北京融聯金服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取得原因的不同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通過發包方和集體組織的成員訂立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即通過村內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一種其它方式,即「四荒」地的承包方式,為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0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49條規定: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50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由於該條被規定在《土地承包法》的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因此應認為不適用於家庭承包的情形。另外,抵押權也受到相關的限制,《承包法》和《物權法》只規定四荒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對家庭承包的土地經營權能否抵押沒有明文規定。《擔保法》34條第2款的規定,耕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屬於不得抵押的財產,可見現行立法對家庭承包的土地能否抵押持否定態度。

即土地是否可以抵押要看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方式,如果是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則不可以抵押;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則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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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我國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 拍賣 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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