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權歸誰,農村承包土地所有權歸誰?

時間 2021-05-04 08:25:04

1樓:匿名使用者

這位朋友,你所提的問題涉及三個方面:一是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繼承的問題;二是關於繼承主體資格和繼承權利的問題;三是關於子女贍養父母親的問題。

1、按照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因此,你姥爺的在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繼承。

注意一:繼承的是土地承包收益或承包權,而不是土地所有權。注意二:

實際操作中,不排除村幹部和村民們的干預和阻止現象。

2、按照我國《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規定: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根據以上規定,你姥爺、姥姥應是共同擁有該承包土地上的權益。

你姥爺只能處分其自己的乙份。

3、你姥姥應當由其兒女贍養。當然按照權利和義務一致原則,你姥爺的侄子繼承了乙份遺產也就有負擔你姥姥生活上的一些義務。

2樓:白天的夜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家庭,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一般不發生繼承問題。

1、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

家庭承包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進行的承包,以農戶為承包單位,承包過程強調公平。通過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家庭的某個或者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2、承包人應得的收益可以依法繼承。

一是在承包期內,家庭成員之一死亡的,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員繼續耕種,但該成員依法應得的承包收益屬於其遺產,應當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二是在承包期內,承包戶的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該土地上承包關係的承包方消亡,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最後乙個死亡的成員應當獲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繼承。

3、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後可以繼續承包。

林地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在承包期內可以繼續承包。在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最後乙個死亡的家庭成員的繼承人,在承包期內均可以繼續承包,直到承包期滿。

農村承包土地所有權歸誰?

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專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

屬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這便要看你三姑一家是否將戶口轉入了設區的市,如果是,你三姑一家就沒有權利分配補償款。

4樓:匿名使用者

我父親2023年到鄰鎮和該鎮某村里承包土地種茶,而且還有土地證,現在國家徵用了這片土地的一部分,賠償的土地費被該村村委會領了,而我父親只得了茶葉青苗費,請問這樣合法嗎

5樓:清r水美帆

土地所有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你現在說的是承包經營權..證明承包經營權的是合同或承包經營權證,以上面的內容確定.

6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土地所有權歸村民集體所有。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自承包合同簽訂的時候您就擁有了使用權,土地冊上既然登記的是您的父親,那麼只有他有獲得補償的權利,您的姑姑和這塊地已經沒有關係了。

7樓:金陵一夢

如果你三姑是在二輪土地承包時承包的耕地,且是和你父親以乙個家庭單

回位承包的土答地,無論《農村土地使用權證》登記的是你父親還是你三姑的名字,土地都不會被集體收回,因此你三姑的土地份額仍然保留,補償款仍然可以得到。

以前欠的稅費現在政策規定不再收取。即使以前從來不繳納稅費集體也不能違反《合同法》收回承包地。

請問農村土地確權歸哪個部門管?

8樓:戚廣利

土地分為城鎮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如果是城鎮國有土地,由當地國土局確認。如果是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程式比較複雜:

一、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1、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存在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

2、對於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

3、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

二、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由其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依法申請登記並持有土地權利證書。對於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登記、保管土地權利證書。

1、涉及依法「合村並組」的,「合村並組」後土地所有權主體保持不變的,所有權仍然確權給原農民集體;

2、「合村並組」後土地所有權主體發生變化、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履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法定程式後,按照變化後的主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並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證書上備註各原農民集體的土地面積。

三、涉及依法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的,原則上應維持原有土地權屬不變;依法調整土地的,按照調整協議確定集體土地權利歸屬,並依法及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9樓:

農村經濟管理中心,還有就是土地管理所

10樓:張忠山律師

土地使用權確權都是由國土資源局進行的,但如果是合同效力的認定就由當地法院進行

農村土地繼續承包權問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子女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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