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的偵查與迴避的具體內容是什麼?望指教

時間 2021-09-14 02:06:43

1樓:商標註冊

一、偵查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迴避部分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第三十一條 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辯護人、訴訟**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

2樓:匿名使用者

偵查:1、訊問犯罪嫌疑人。2詢問證人、被害人。3勘驗、檢查。4搜查。5扣押書證、物證。6鑑定。7通緝。8辨認迴避:一、迴避的適用人員

1.偵查人員

2.檢察人員

3.審判人員

4.書記員

5.鑑定人員和翻譯人員

6.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關係,也應該回避。

二、迴避的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迴避規定》第l條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最高法院迴避規定》第2條: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要求迴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一)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人、辯護人的;

(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第3條 凡在一個審判程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式的審判。

第4條 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內,擔任訴訟**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後,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人或者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不予准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第5條 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擔任其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刑訴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參加過本案偵查、起訴的偵查、檢察人員,如果調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該規定適用於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和鑑定人。

凡在一個審判程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合議庭組**員,不得再參與本案其他程式的審判。該規定適用於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和鑑定人。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參加過本案偵查的偵查人員,如果調至人民檢察院工作,不得擔任本案的檢察人員。該規定適用於人民檢察院書記員、司法警察和人民檢察院聘請或指派的翻譯人和鑑定人。

《刑事訴訟法》第192條: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對於重新審判後的判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上訴、抗訴。

《刑事訴訟法》第206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法官法》第17條: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人或者辯護人。《檢察官法》第20條: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檢察官所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人或者辯護人。

三、迴避的種類

1.自行迴避。

2.申請回避。

3.指令迴避。

四、迴避的提出:

《刑訴法》第24條 審判人員自行迴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並說明理由,由院長決定。

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中請審判人員迴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由院長決定,並將決定告知申請人。

《刑訴解釋》第27條: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提出迴避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五、迴避的決定

《刑訴法》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刑訴解釋》第25條: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申請人民法院院長迴避或者院長自行迴避的,應當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並將決定告知申請人。審判委員會討論院長迴避問題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

《刑訴解釋》第26條:應當迴避的人員,本人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應當決定其迴避。

《刑訴解釋》第30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對出庭的檢察人員、書記員提出迴避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指派該檢察人員出庭的人民檢察院,由該院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六機關規定》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員的迴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根據這一規定,上述人員的迴避不能由審判長決定。

六、迴避的效力:

《最高檢規則》第28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人員或者進行補充偵查的人員在迴避決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i《最高檢規則》第30條:因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或者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檢察人員,在迴避決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證據和進行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由檢察委員會或者檢察長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七、迴避的救濟:

《刑訴解釋》第28條:被決定迴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複議一次;被駁回迴避申請的當事人以及法定**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當庭申請複議一次。

《最高檢規則》第26條:人民檢察院作出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後,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如不服本決定,有權在收到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後5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複議一次。

第27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決定機關應當在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30條:公安機關作出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後,應當告之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駁回申請回避決定書》後五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複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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