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76條的適用範圍, 物權法 七十七條的規定意味著什麼?

時間 2021-09-01 00:02:57

1樓:杜卡迪等等

本條是關於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規定,意味著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

在物權法起草徵求意見時,許多業主和常委委員反映,目前許多新建小區的業主擅自將原本用於居住的住宅改變為商業用房,開歌廳、餐廳等,造成小區秩序亂,影響其他業主的正常生話。

對這一問題,國家沒有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檔案的規定,造成業主之間矛盾大,物業公司也缺乏管理的法律依據,所以物權法作出此規定。

根據《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

房,未按照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係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一條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建築區劃內,本棟建築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作為規範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物權法,本條明確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據此業主不得隨意改變住宅的居住用途,是業主應當遵守的最基本準則,也是業主必須承擔的一項基本義務。如果業主確實因生活需要,如因下崗無收入**,生活困難,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

例如要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要符合國家衛生、環境保護要求等。在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定的前提下,還必須徵得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二者缺一不可。

何為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因改變住宅為經營性用房的用途不同,影響的範圍、程度不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總之,不論是否為隔壁的業主,還是相鄰或者不相鄰的業主,凡是因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受到影響的業主,均是本條所說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

隨著這方面實踐經驗的不斷積累和完善,國家有關部門還將對這一問題作出具體的規定。另外,作為業主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規範的建築區劃內有關建築物及其附屆設施的管理規約也可以依法對此問題作出規定。

3樓:手機使用者

但是有些行業如生產加工型、娛樂行業、餐飲等可能產生擾民的行業即便有同

意證明也要慎核,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建築區劃內,本棟建築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按這個解釋似乎小區內的業主也可視為利害關係業主,住改商越來越麻煩了 檢視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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