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以下哪些屬於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

時間 2021-09-03 02:13:08

1樓:匿名使用者

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一些基本準則。在具體適用某項國際私法規範去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時候,如果違反了這些原則,這種法律關係就得不到正確的調整。但這些基本原則也會隨著國際關係的發展變化而發生變化。

至於哪些原則可以構成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國際上有不同的認識,但以下的一些原則則是當今公認的指導國際私法實踐的基本原則:

一、國家主權原則

國家主權原則是國際公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規範的適用,必須符合國家主權原則。

首先,依據這個原則,任何主權國家都有權通過國內立法或參加國際立法,規定自己的國際私法規範,當然各國也應該遵守國際習慣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其次,對外國法的適用必須是有根據的,表現在,或者在內國法裡有規定,或者與其他國家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中有規定,或者根據互惠原則適用外國法已成為一種慣例;再次,當衝突規範指向外國法時,其內容不得損害法院國的主權和公共秩序;最後,主權國家在遵守國際習慣法的一些基本限制的前提下,可以在某些領域對外國人的民事權利作出限制,或對內國公民在外國受到的歧視採取報復措施。

國際私法上的許多衝突規則的確立均直接受到國家主權原則的制約,如物權法律衝突依物之所在地法解決、行為方式依行為地法解決、訴訟程式的法律衝突依據法院地法解決等。

國家主權原則在我國法律中也有體現,如我國憲法規定:「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民法通則》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就是堅持對等和互惠的意思。

平等互利原則要求在處理涉外民事關係的時候,應從有利於發展國家間平等互利的經濟交往關係出發。

這一原則具體體現在:

首先,在賦予外國人民事權利方面要貫徹平等互利原則,在給予外國人國民待遇或最惠國待遇時,應以互惠為條件;

其次,各國民商法應有平等適用的機會,在可以適用的情況下平等適用外國法;

再次,承認外國當事人的平等地位,其合法權益應該與內國國民一樣受到保護;

最後,在各國之間的司法協助中,應該根據彼此締結的國際條約或按照互惠原則代為進行一些司法協助。

我國通過的現行法律中,如《憲法》、《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等都體現了國際私法的這一基本原則。

2樓:匿名使用者

1、主權原則。2、平等互利原則。3、國際協調與合作原則。4、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

調整物件 : 國際私法的調整物件是國際民事關係,可以稱之為涉外民事法律關係。

3樓:匿名使用者

1,主權原則

2,平等互利原則

3,法律協調與合作原則

4,保護弱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4樓:匿名使用者

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有以下四點:

1、尊重國家主權原則

2、平等互利原則

3、遵守國際條約和參照國際慣例原則

4、重點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

5樓:匿名使用者

1 國家主權原則

2 平等互利原則

3 國際協調與合作原則

以下哪些屬於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6樓:匿名使用者

1.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是國家主權原則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內的具體體現,它構成了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基礎。國家經濟主權表現在國家對其全部財富和資源的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以及對經濟活動的支配權等。

在內容上,該原則包括國家對其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國家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權,以及國家有權決定對境內的外國資產實施國有化或徵收的措施等。

2.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以平等的資格參與經濟活動,並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各國不論大小強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平等是實質上的平等,而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謀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於不顧。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最惠國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則的乙個典型範例。

3.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指發展中國家應通過國家經濟的發展逐步縮小並消除窮國與富國的差距,發達國家應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社會、文化、科學和技術等領域進行合作,以促進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進步和社會發展。

依《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國際合作以謀求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該原則首先強調的是承認和尊重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發達國家的繁榮與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是聯絡在一起的。在此基礎上,為了實現共同發展,就應加強各國間在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合作,當然包括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的合作,也包括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

7樓:與你同在早知道

1、貫穿於調整國際經濟關係的各類法律規範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導思想,指的是這些法律規範的基礎和核心。隨著歷史和時代的演進,國際社會成員即主權國家的數量和結構發

生了重大的變化,各類國家之間的力量對比發生了重大的變化。

2、相應地,能夠獲得國際社會廣大成員即眾多主權國家共同認可和普遍贊同的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必然會有重大的變化、更新和發展。

3、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原則是指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並得自由地行使此項權利。

4、公平互利原則

公平互利原則是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並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和有效地參加解決世界經濟、金融和貨幣問題作出國際決定的過程,並公平地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公平互利原則還要求追求實質性的平等,而非僅僅形式上的平等。

5、 全球合作與發展原則

國際合作以謀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各國都應對發展中國家的努力給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條件,給予符合其發展需要和發展目標的積極協助,要嚴格尊重各國的主權平等,不附帶任何有損它們主權的條件。

6、有約必守原則

「有約必守」是一條很古老的民商法基本原則。後來,又被運用於國與國之間外交關係,成為國際公法上的一條基本原則。通常又稱「條約必須遵守」或「條約必須信守」。

擴充套件資料

有約必守原則的基本內容:

1、就國家間的條約而言,「有約必守」指的是當事國一旦參加簽訂雙邊經濟條約或多邊經濟條約,就在享受該項條約賦予的國際經濟權利的同時,也受到該條約和國際法的約束,必須信守條約的規定,實踐自己作為締約國的諾言,履行自己的國際經濟義務。

2、否則,不履行條約所規定自己一方的國際義務,就意味著侵害了他方締約國的國際權利,構成了國際侵權行為或國際不法行為,就要承擔由此引起的國家責任。自然人、法人相互間或他們與國家之間的合同(契約)而言。

3、「有約必守」指的是有關各方當事人一旦達成協議,依法簽訂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非依法律或當事人重新協議,不得單方擅自改變。任何一方無合法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對方有權請求履行或解除合同;並有權就不履行或遲延履行所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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