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司法解釋,其中關於股東會會議記錄的解釋是否是強制性質

時間 2022-07-31 00:20:09

1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 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釋義】

本條是關於召開股東會會議通知和會議記錄的規定。

〖評析〗

為了提高會議效率和股東出席率,防止董事會或控股股東利用突襲手段控制會議,各國 公司法均對此作了規定。

通知方式: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尤其規模較小的,可以靈活採取口頭、**、書面方式, 但必須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規定。股份****的通知制度比較嚴格。

縱橫法律網 尹成剛律師

2樓:匿名使用者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應當一詞在我國司法解釋中就是強制性質的,請注意是「決定」而不是全部會議談到的內容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現有具有強制效力的包括法院判決、裁定,公證部門出具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至於你說的股東會會議記錄,個人認為,應當不具有強制性質。

違反公司法第16條,是無效還是可撤銷?

4樓:諾諾百科

一、相對人明知公司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而與之簽訂投資或擔保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

《公司法》第十六條是法律規定,雖不針對、不約束相對人,但依一般法理,相對人有適當注意的義務。正因為如此,在明知公司違反該規定情形下還與公司簽訂合同,可以認定其與公司的行為屬惡意串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二、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不能援引擔保法相關司法解釋認定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近年來,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引起社會各界的爭論,法學界和實務界也是眾說紛紜,爭議的焦點是違反該條規定是否會導致相關的投資或擔保合同無效。對其的不同理解必然會影響到司法裁判的結果,故很有必要在學術上進行深入的討論。

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事實上,公司法第十六條不能僅從規定內容上作簡單理解和判斷,而必須根據相關法理和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加以認識。筆者認為,公司違反該條規定並不當然導致相關合同無效,理由如下:

1.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並非約束合同效力的法律規範。從規範內容上看,該條規定屬於指導公司正確運作即公司權力行使的法律規範,是規範單方行為的規範。

因此,其法律約束力僅限於公司行為,該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協調公司或公司權力或執行機構和股東之間的利益關係。而合同屬於雙方或多方行為,它顯然並不屬於公司法的調整物件。根據此條規定判斷相關合同是否有效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2.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不能約束公司行為的相對人,這是由公司法的調整物件決定的。從調整物件上看,公司法是以公司為規範物件的法律部門,不能約束其他民事主體。

而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而簽訂合同必然要涉及相對人,這已超出公司法的法律調整範圍。故公司對外簽訂的投資或擔保合同是否有效,應依合同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斷,而不是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3.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不能等同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行為將導致合同無效,公司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是否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呢?

筆者持否定的結論。從民法和合同法的角度理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是合同的內容或合同的形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既非內容禁止,也非形式禁止,只是對公司單方行為的一種程式要求,而不是對公司行為的禁止,充其量也僅是對行為的限制。

顯然,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是不能簡單等同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並據此作出合同無效認定的。

4.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不能援引擔保法相關司法解釋認定合同無效。舊公司法第六十條規定: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舊公司法第六十條規定是行為禁止,屬於強制性規範,違反此規定當然可認定行為(合同)無效。舊公司法的規定已不復存在,擔保法的解釋也就喪失了法律基礎和存在價值,不能再加援引並據此認定擔保合同無效。

5.相對人明知公司違反公司法第十六條而與之簽訂投資或擔保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上述情形之所以會導致相關合同無效,並不是公司違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條,而是合同雙方違反了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這也引出了另乙個相關問題:合同的相對人有無審查公司行為的義務?筆者認為沒有,因為公司法並沒有要求也不可能對合同相對人作出這樣的要求。

法律不能忽視這樣的現實:由於種種原因,相對人在現實中往往是缺乏這種能力和權利的。但公司法第十六條是法律規定,是明示的規定,雖不針對、不約束相對人,但依一般法理,相對人有適當注意的義務。

正因為如此,在明知公司違反該規定情形下還與公司簽訂合同,可以認定其與公司的行為屬惡意串通。

如果公司提供虛假的通過決議的檔案,相關合同是否有效?答案應當是肯定的,這恰恰證明了相對人的善意而不會因此而導致合同的無效。當然,這需要以合同相對人不知情為前提。

6樓:yezi簡單夢

該條是管理性規定,並非效力性強制規定。應是有效合同

****的股東會表決通過,表決權一定要過半數嗎?是法律規定的,還是章程自己定?

7樓:炫酷小汙桃

****的股東會表決通過,表決權一定要過半數;而且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表決權必須要三分之二以上。這是由相關法律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8樓:乙小甲

法律規定的。

根據《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9樓:魚要糧

表決權一定要過半數。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10樓:矽谷創業快訊

****的股東會表決通過,表決權一定要過三分之二,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持表決權是指出資比例數額,即股份數額。是法律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11樓:攝影與街拍

在公司章程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的股東表決過半數。

疑問點主要是兩個。

第一:是否是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答:是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第一條所提到的「出資比例」是指認繳比例還是指實繳比例?

答:公司法和司法解釋裡都沒說清楚。但在實務中,法院判過這種案例,是按照實繳比例來判的。

最後:哥們你如果是參加司法考試或注會經濟法考試的話,你不要過於關注這些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清楚的地方,不會考的。把時間都花在這裡的話會容易搞混的。

哎。我當年考司法考試的時候就不會亂想,現在考注會經濟法就經常亂想。。我也很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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