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貨物運輸事故損失及法律責任,貨物運輸保險和承運人責任險的區別 5

時間 2021-10-19 15:41:10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根據你所陳述的情況,就你朋友所遇到的問題回答如下:1、你朋友與別人一起合夥跑運輸,所得收益歸他們兩人所有,如果沒有成立運輸公司,那麼這種形式在我國民法中稱為“個人合夥”,現在面臨的索賠稱為“個人合夥的債務承擔”,《民法通則》規定: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換言之,這150萬元的債務要由你朋友與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來共同承擔,但是這僅僅是內部的債務分配,而對外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無限”即承擔責任不以出資額為限;“連帶”則意味著每個合夥人均須對全部合夥債務負責,債權人可以依其選擇,請求全體、部分或者個別合夥人清償,被請求的合夥人即須清償全部的合夥債務,不得以自己承擔的份額為由拒絕。所以說是沒有辦法減少責任的承擔。

2、如果償還不起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由於運輸過程中發生火災,這屬於意外事件。貨主收貨不到並不是你們將貨物“跳樓”變賣或者其他形式非法佔有。

所以不承擔刑事責任。3、是否由朋友的家庭共同承擔的問題:我國法律規定是以個人財產承擔責任,家庭不承擔責任,但是包括夫妻共有財產中屬於個人的部分,所以說家庭還是會受到影響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2樓:匿名使用者

在該問題中,根據我國刑事和民事法律的規定,你朋友和合夥人以及物流公司按公平責任原則劃分責任,也就是說誰都不存在過錯,但要看你朋友們與物流公司是否簽訂運輸合同,是如何約定的。如果合同合法有效,就要按合同劃分責任,如沒約定或者合同無效,就三方按公平責任承擔責任。按事實來說,這次運輸也是意外、不可抗力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因為是車子**所致,這有這樣才能減少責任的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汽車貨物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壞怎麼賠

貨物運輸保險和承運人責任險的區別 5

3樓:匿名使用者

貨物運輸險是為了使保險貨物在水路、鐵路、公路和聯合運輸中,因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而設定。

承運人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的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貨物運輸保險和承運人責任險的區別:

保險利益不同:

保險法第12條第3款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在貨物運輸過程中,貨物所有人具有保險利益,因為貨物一旦發生損失,貨物所有人會遭受直接經濟損失;如果貨物安全送達,則貨物所有人可以通過**貨物實現預期的經濟利益。而承運人具有的保險利益,是指如果貨物受損,承運人依照合同規定或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如果貨物安全送達,承運人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保障範圍不同:

貨物運輸險的保障範圍比承運人責任險寬泛。在貨運險中,保險公司需要承擔貨物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發生的損失。如果是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使用自己的資金補償;如果因為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並且承運人在意外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額後,可以向第三者追償。

而根據《合同法》,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承運人只能對於不可抗力造成的貨物相互享受免責;根據《海商法》,依照國際慣例承擔不完全過錯責任,即除了不可抗力,還享受更多免責事項。因此,在承運人責任險中,因為在自然災害損失中,承運人對此是無責任的,故不屬於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障範圍。

交通事故案件中營運車輛停運損失如何確定和計算

4樓:國暉律師事務所

1、交通事故案件中營運車輛停運損失可根據該車的每天產生的費用損失和營運利潤損失合計計算出來的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實際上,車輛營運的預期收入是可以計算出來的, 根據與他人訂立的合同或所在地同行業收入標準, 即可確定受損車輛每天的純利。但要僅限於有營運資質的運營車輛,修復期間要參照在修理廠實際修理天數和損壞程度酌情確定。

3、對於受損車輛停運損失的計算。

5樓:中顧法律網

第一、事故責任人是否應承擔營運損失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 2023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除交通事故導致的實際財產損失可要求責任人賠償之外,因車輛停運而導致的營運損失還可以要求事故責任人賠償。

第二、營運損失的舉證責任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主張營運損失的,應當承擔營運損失的證明責任。首先,對於受損車輛是否為營運車輛,受害人應舉證證明。司法實踐中,車輛是否從事經營活動,應以是否取得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營運手續為準。

很多時候,由於受害方車輛沒有合法的營運證件,即使有運營行為也被認為是違法行為,因此,相關主張無法獲得法律保護。其次,受害方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受害者間接損失的證據。實踐中通常包括貨運合同、客運合同中約定的可期待利益,如果沒有合同的,可提供受害前六個月的營運獲利資料、票據等方面的證據。

6樓:群星獨者

主要根據事故責任人是否應承擔營運損失的賠償責任、營運損失的舉證責任來確定和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除交通事故導致的實際財產損失可要求責任人賠償之外,因車輛停運而導致的營運損失還可以要求事故責任人賠償。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主張營運損失的,應當承擔營運損失的證明責任。首先,對於受損車輛是否為營運車輛,受害人應舉證證明。司法實踐中,車輛是否從事經營活動,應以是否取得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營運手續為準。

很多時候由於受害方車輛沒有合法的營運證件,即使有運營行為也被認為是違法行為,因此,相關主張無法獲得法律保護。

擴充套件資料

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車輛的損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損車輛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則在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或日停運損失,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該損失進行的賠償。

停運損失費應不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保險公司是不賠付車輛停運損失費用的。

7樓:大豐來客

如果有承運合同的,損失就容易確定些,否則,要經過物價部門對損失進行鑑定。

8樓:永雁戎

根據當地的平均平均工資計算的,然後再乘以你的那個天數就出來了

貨物破損,怎樣理賠,貨物運輸損壞賠償責任 如何認定?

收貨人收到的貨有破損,其發貨方可以要求郵寄的快遞公司對損失進行賠償,有保價的屬於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 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四十七條郵政企...

海上貨物運輸中貨物遭受損失的情況下,貨物保險人與承運人賠償責任的承擔比較

海上風險 海上風險在保險界由稱為海難,包括海上發生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災害是指由於自然界的變異引起破壞力量所造成的災害。海運保險中,自然災害僅指惡劣氣候,雷電,海嘯,洪水,火山爆發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意外事故是指由於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運保險中,意外事故僅指擱淺,觸礁,沉沒,碰撞,...

銷售員所售貨物運輸中損壞

易經的奧妙 你好!如果公司已損壞扣你工資不合法,但你們公司有別的規章制度就另當別論了!以為運輸過程中的損壞應有運輸公司來承擔責任!他與你們公司是相對的主體而不是你!沒簽勞動合同也可以告公司!應為你們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朝朝 你負責銷售的貨物運輸過程出現的問題,不應當由你個人來承擔,即便公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