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出軌女方離婚後如何獲得利益最大化

時間 2021-05-05 05:02:40

1樓:金果

首先確定丈夫的出軌行為是不是屬於法律規定的照顧無過錯方中的過錯行為。如果不是,那麼在財產分割上,則與普通的離婚財產分割沒有很大區別。

如果是過錯責任中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兩種行為的,則在財產分割時,法院會考慮出軌一方對婚姻的影響,在照顧女方的基礎上公平分割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擴充套件資料: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使得我國對婚約問題的處理有法可依。

但由於這一解釋,沒有明確說明婚約解除後彩禮的返還,與離婚後彩禮的返還的具體區別,如返還的數額如何把握,對生活困難如何確定等。導致審判人員由於認識的分歧,對同一案件的處理會出現不同的結果。筆者認為,我們通常理解的,要把「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作為彩禮返還的條件。

離婚時彩禮的返還要以導致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為條件,但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造成了給付人生活相對困難,就應予以返還。

該司法解釋規定的三種情形,在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還彩禮,而不能要求三種情形全部存在。

對於返還的數額,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的彩禮返還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結合查證的彩禮數額予以判決。而婚約彩禮糾紛案件中,只要是屬於法院查明的彩禮部分,即應全額返還。

2樓:小胖子

我們都希望美好的婚姻可以陪伴我們終老,但是生活有時候並不是我們所想的那樣。離婚最壞的結果是人財兩空。那麼我們應該如何擺脫一樁不美滿的婚姻呢?

可能有人問了,一方離婚賠償不履行怎麼辦。

一、離婚不履行賠償怎麼辦

人民法院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應當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下列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書,民事調解書,行政賠償判決、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以及台灣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二、離婚賠償的定義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 ,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後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離婚賠償的內容

(一)在離婚訴訟中,如要求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就需要主張方提交充足的證據來支援其對對方的指控,離婚損害賠償的證據主要包括:

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鑑定書。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於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左右鄰居的證詞。

7、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

8、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收集證據時要採取法律允許的方法、手段和途徑向了解真相的單位、組織、人員詢問、收取證詞、記錄、憑證等,如家庭暴力傷害後拍攝的**、x片等,醫療機構診斷受害人因

長期家庭壓力患上憂鬱症的病歷;可能的話,也可以請有關證人出庭作證。

(二)離婚損害賠償不同於以往審判實踐中對無過錯方的經濟補償,而是一種強制性規定。

在《婚姻法》修正之前,理論界和司法實踐界一直在探索離婚案件中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損害及經濟補償問題,比如在離婚案件審理時,對共同財產的分割上傾斜於無過錯方,在調解時過錯方給予無過錯方一定數額的金錢補償等,但是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不能真正體現對過錯方的制裁,給過錯方鑽了法律的空子,滋長了過錯行為的發生,不利於對無過錯方的保護,不利於對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調整。而修正後的《婚姻法》確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從立法的角度明確了第46條所規定的四種情形引起的離婚,對無過錯方存在著損害事實,也就是說,上述行為確已給無過錯方帶來了精神和物質上的損害,過錯方應對這種損害所造成的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賠償無過錯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這條規定使受害方享有了一種明確的請求權利,也使過錯方的賠償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3樓:奕廣英燕燕

財產分配:1.雙方都沒有過錯,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平分,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仍然歸個人。

2、「我家有套樓房。現還有一套平房。如果兩人離婚。

房子是否會分給他一套?」:就你目前給出的敘述,無法回答。

這要看: (1)這2套房的產權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你說是「你家」的,如果房產證上是你父母的名字 ,這房你們倆都無權分,是你父母的。

(2)如果房產證上寫的是你的名字:要看這房是在你們結婚前所購還是結婚後所購:婚前所購,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他無權要求分;;婚後所購,如果沒有關於房產歸屬的特殊約定,是夫妻共同財產,他有權要求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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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玲玲分享情感

如果對方提出的條件已經對你比較有利的情況下,你可以適當再提一點合理的要求

5樓:青島小魚聊創業

應該收集對方出軌的證據,然後通過婦聯或者通過法律援助中心,向法院提起訴訟。

6樓:e時光再燃

女方應該拿到對方出軌的證據,然後根據證據進行起訴,這樣就可以獲得應該有的賠償。

7樓:愛旅遊的瘦瘦

可以收集對方的出軌證據,向法院起訴離婚,這樣法律就會讓你過得應有的賠償。

8樓:傷心怪貓

這種離分,女方只能分共有財產絕大部分,所以第一,要取到他出軌的鐵證,共同財產基本歸女方!

第二,若房子是婚前男方一人買的,先故裝不生氣,與他商量賣了它重買一套變共有財產

第三,從現在起,叫男的錢全交給你

第四,從現在起,摸清他帳外帳多少,欠債多少

9樓:文煜

不要到偏僻的地方;用【看見】實時跟家人分享下位置。

婚前婚後男方一直有出軌,女方現在離婚如何獲得最大利益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如果認為男方有出軌行為,又苦於沒有證據,想起訴離婚嗎? 沒有證據的話,只有通過協議離婚. 訴訟離婚法院都不會判離,更沒有離婚損害賠償,一切要建立在男方有非法同居或重婚的證據上.

女方出軌,男方要求離婚。婚後財產如何分配

一般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 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 獎金 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 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 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 夫妻雙方或一方通...

女方出軌,男方要求離婚,但不要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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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前障礙男方同意撫養,婚後男方反悔離婚,女方能否得到補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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