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上司說要找到替我的交接人才能走

時間 2023-03-15 11:45:08

1樓:愛無止境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處理: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2、依據《勞動合同法》,提前30天提出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一般建議,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者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如果在試用期內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該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便可辦理離職手續。公司規定的提前乙個月提出辭職申請的,但是在訂立正式勞動合同範疇下所行使的。

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三天後就可以進行自離了。公司必須要給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結算工資,如果公司不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不結算工資,建議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以及可以向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申請勞動仲裁,得到相應的權利保障。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合同,你就沒有義務在那裡等著,既然已經提出辭職了,就可以自行離開,除非有合同約束,比如公司出資培訓之類的約束。

4樓:鎖眉

決定辭職,要在乙個月前提交辭職報告,如果乙個月後他沒有找到新人接替你,也跟你沒關係,如果他強行留你或是扣你工資,你可以去勞務局告他的。

5樓:痴狂

按勞動法,試用期辭職,只要提前三天遞交辭職報告,到時不管同意不同意,均可以自離,工資照發。

可以用勞動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先用勞動法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提請勞動仲裁。

6樓:謝其汛

過了試用期,辭職的話是需要提前乙個月的,不過可以建議你去勞動監察大隊去投訴,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和解除勞動關係。

7樓:好運不斷

正因為是試用期可見還沒有簽合同,沒有什麼相互約捒所以你想辭職可以馬上走人,但工資是拿不到的。

8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不需要的,試用期沒有交接的說法,走了口也就走了!

9樓:hyuk王

不需要,試用期內辭職可以立馬走人,

10樓:未來可好闖天涯

不需要,試用期是雙向選擇。這期間並沒有簽合同。

11樓:天幻

這是正常的,但不能超過乙個月。

12樓:匿名使用者

職場中過於單純的人不討上司的喜歡是必然的。在平時的生活中我們更喜歡和單純的人交往是因為這樣的人想事情比較簡單單純,你不用過分的去防備他,和她相處你會覺得身心愉悅和放鬆。但是在職場中這樣的性格就有些行不通了。

第一,職場不比平時的生活,職場少不了你追我趕,少不了競爭。而競爭中單純的人總是會顯得不積極。

在職場中,不論是做什麼都存在競爭的,職位要競爭,工作要競爭,工資也要競爭。而性格單純的人面對這樣的競爭就會顯得有些難以適應了,總會覺得怎樣都好,有多少事情就做多少事情,面對別人因為競爭所使出的一些手段也不能很好的反擊,這樣一來,在上司眼裡就會顯得不過積極,能力有所欠缺了,也就不得上司的喜歡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等等。

根據勞動法第【勞動者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第一點就是在試用期內的。

所以你提前3日和單位說就已經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了,給7天時間是完全可以的。

但是除了法理還有情理在,如果公司對你還不錯,只是你確實因為一些原因不想做了,可以適當多給公司一些時間去招聘。當然也不能是無期限的,公司自己也不會拖下去的,因為拖的時間長了,就轉正了,你們會有更多的問題要處理。

14樓:烈火三代

這個要好好溝通,那就先混著唄,過一天是一天的錢,把錢拿到手才行,希望能夠幫到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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