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簽了試用月的合同,可以直接離職不呢

時間 2022-04-06 18:50:08

1樓:匿名使用者

照你所說,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是3個月,那勞動合同應當是3年以上或是無固定期限的,只要你提前3日書面通知企業解除合同,你就沒有責任

2樓:非常煩惱中

可以隨時走,因為試用期是相互熟悉的期間,公司可以隨時辭退你,你也可以隨時辭職。

勞動法規定: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幾種情況:

1)在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4)未依法交納社會保險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你一天就可以辦完所有的手續。 但你最好辭職前半個月給公司打好招呼,公司可以再找人代替你,你也可以早做準備把你該處理的事都處理好,尤其是檔案!

3樓:婚姻家庭

試用期只需三天提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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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你籤的是試用期的合同,你還是屬於在試用期期間,你是可以提出辭職的,需要提前三天。

籤的合同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辭職嗎?

5樓:華律網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處理: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2、依據《勞動合同法》,提前30天提出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一般建議,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者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6樓:quite回憶

籤的合同在試用期內是可以隨時辭職的,但是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適用的情形主要有: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7樓:

1.如果您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您的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您自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8樓:韓飛律師

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提前3天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不可以隨時辭職。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9樓:

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對.想走不容易.

公司可能要你退培訓費.

你先給公司打聲招呼,他們會帶你走流程的.

試用期很快就可以離.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但是在試用期中必須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書面檔案。你這裡所說的培訓我不知道是不是你公司規定的新員工到公司所必須要的新員工培訓,如果是新員工培訓,基本上是不用你賠償的。而且勞動法上的培訓是指,有專業機構給予的培訓職稱或是公司出費用讓你去修mba等類似這樣的培訓時,你如果沒達到為公司的服務期限是要賠償培訓費的多少比重的(這個比重一般在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寫明的,自己看下)。

希望你工作順利:)

簽了勞動合同,三個月的試用期,我只幹了幾天,不想幹了,直接走人,可以嗎?

12樓:

可以,你不要這幾天的錢,簽合同沒關係的,你停止上班等於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13樓:我的寶貝政政

可以的,就是簽了正式的合同也可以走的,但是用人單位如果提前解除合同是要賠錢的

14樓:時尚伴

不能,走了就算違約是要賠款的。合同上應該有,仔細看看合同

15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不行吧,有違約金吧

16樓:我相信壹輩子

放心吧,可以走的,還是試用期!

17樓:a幸福百年

走了可以,但有個問題

簽了勞動合同後可以辭職嗎/ 我和一公司簽了一年的合同,試用期三個月。三個月後能辭職嗎?

18樓:

可以,但是應該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公司。

1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辭職,提前30日書面通知,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通知,到時即可離職,不用支付違約金。

20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只要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期間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過長,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違法使用試用期的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1樓:至尊玻璃球艾佳

可以辭職,你不承擔任何責任。這是乙份無效合同。反之,你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

簽訂用工合同,雙方是平等的主體,用工的一方必須為你交納相應的保險。如: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生育保險等。.

22樓: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定的解除權,不存在賠償問題。

23樓:匿名使用者

1.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單位有義務交納社會保險,不是約定才交,是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2.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用人單位這樣約定是違法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比如你試用期工資1000元,轉正後每月1500元,那麼你可以另外得到3000元的賠償金。

3.轉正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違法,無效。

簽了試用期合同但是不想做了 能辭職嗎

工作未滿三個月,簽了合同,想直接走可以嗎?

24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即辭即走,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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