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對離職員工定下了一年以後的約定這是什麼原因

時間 2021-09-14 13:03:31

1樓:微風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的上級對離職的勞動者定下了一年以後的約定,通常是勞動者上司捨不得勞動者或者看好勞動者的能力等,勞動者現在因為客觀的原因離職,勞動者的上司希望勞動者用一年的時間處理完相關的事宜,然後重新一起工作。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2樓:妙吉祥仔

這種情況會有的,雙方都希望再有合作的機會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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