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提辭職是否屬於工作調動?離職後年終獎上一年未發放完的年終獎還能拿嗎

時間 2021-08-30 09:07:10

1樓:三期木工

年終獎是單位給予員工的一項福利性待遇,是根據單位的管理規定由單位自行發放的。

員工離職是否還能領取年度獎金,看勞動合同或單位規章制度有沒有規定分兩種情況:

1、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或單位規章制度沒有規定的情況

在既沒有勞動合同約定,也沒有相關規章制度對年終獎作出規定的情況下,如果離職員工上年度工作滿一年,則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的規定,其完全具備參與年終績效考核、領取年終獎的條件。用人單位僅以年終獎發放時員工已離職而拒絕支付年終獎的,有違同工同酬的原則。本案,宋某起訴某資訊科技公司勝訴,就屬於這種情況。

宋某與該公司的勞動合同中,沒有關於年終獎的任何約定,該公司的規章制度也沒有對這種情況作出規定,勞動仲裁委和法院均按照同工同酬原則支援了宋某的請求。

如果離職員工上年度工作未滿一年,可否也援用「同工同酬」原則主張大半年、半年甚至幾個月的相應比例的年終獎呢?從司法實踐看,相關判例認為,由於員工離職時該年度尚未終結,時間上還不具備年終考核的條件,用人單位無需向其支付年終獎。

2樓:蒼洱白子

主動離職,不是工作調動,是勞動者主動要求離職的行為。至於上一年年終獎,公司沒有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在辦理離職手續期間支付年終獎。公司不按規定支付年終獎的,反映到勞動就業保障局解決。

主動辭職和被動離職,對以後的求職有什麼不同的影響嗎?

3樓:好姑娘不善良

身在職場,換工作這件事太平常不過了,但主動辭職的人在以後的求職中有更多的機會選擇,而被動離職的人在以後的求職中沒有太多機會任其選擇。還有主動辭職的人在未來的工作中會更受領導的歡迎,而被動離職的人在未來的工作中不會受到重視。

雖然主動辭職和被動離職都是離開了這家公司,但是意義卻完全不一樣,對以後的工作有一定的影響。主動辭職的人大多數的人是因為公司限制了發展或者得不到該有的薪資,所以他才會選擇離開這家公司。主動辭職的人,一般工作能力是受到公司認可的,可能在離職的時候,公司的領導還在拼命想各種方法挽留。

被動離職的人,大多數是因為公司的領導不想繼續錄用他了。可能辭職也是他提出的,但領導在之前已經暗示得很明白了,不想在錄用他。讓他自己提出辭職,也是想給留些面子。

被動離職的人,工作能力是不受公司認可的,沒辭職之前,公司的領導就非常希望他走,重新招乙個人代替他的崗位。

工作能力出色的人,在任何一家公司都可以把自己的工作做好,所以有更多選擇機會。就算進入了跨領域的公司,通過自己的能力,慢慢也可以得到重視。但工作能力不合格的人,在任何一家公司工作都會展現出能力的不足,如果選擇跨領域的公司,可能會工作能力能力會更差,所以選擇的機會非常少。

4樓:翰林學庫

朋友說,自己在單位被動離職了,那麼這種被動離職對自己在未來找工作會有什麼樣的負面影響呢?如何讓新的雇主明白自己被裁員與能力無關?

雖然說現在是市場經濟、雙向選擇,離職和被離職都屬於正常現象。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對於大多數人來講,員工在勞動關係中仍然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很多人被動離職以後就會很擔心自己的未來工作,擔心會對自己的未來工作有負面的影響。這是乙個正常的現象。

離職是乙個正常的社會現象,儘管離職的原因千差萬別,但是都是雙向選擇的結果。

離職有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一說,而被動離職說的通俗一點就是被公司解聘或者裁員,簡單地講,就是大家經常說的被開了。因此,一些人會在情感上和面子上覺得難過,更擔心對未來有影響。

那麼,到底被動離職對未來找工作有沒有負面的影響呢?答案可能會讓人揪心,特別是對一些職場習慣不好的人會有很大的影響,而如果都是正常的離職就沒有什麼影響。

但是,如果是由於以下原因被離職,在未來的求職就會有影響,而這些行為確實都是職場大忌:

一是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者給公司造成了一些惡劣的影響和經濟損失的,被動離職對你的未來找工作影響特別大

有的人不管是因為工作能力欠缺、還是工作經驗不足,或者就是職業精神缺乏,在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有的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有的雖然沒有造成經濟損失但是對公司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這樣的離職對未來找新的工作影響就比較大。畢竟現在很多單位入職要求原單位的鑑定或者離職報告,也有的要求去原單位進行調查,這樣的情況新的單位就會比較慎重。但如果沒有上面的行為和結果,就應該沒有特別大的影響。

所以,為什麼很多人把職場叫做戰場,就是因為職場是殘酷的。

二是財務品格有瑕疵,也就是平時大家說的手腳不乾淨,那麼對未來的工作影響就特別大

現在很多職場人員將潛規則變成了明規則,利用手中的權力或者業務關係為自己撈好處,比如拿業務回扣、有的採購拿好處、有的銷售在公司提成以外再拿客戶的好處,有的索要物質利益,有的與合作單位關係不清楚,甚至有的與外面的人合作成立公司然後跟公司做生意。如果因為這些問題被公司辭退,那麼對未來的工作就會有很大的影響。畢竟誰都不願意僱傭乙個公司的蛀蟲來坑自己。

有的人可能覺得自己做的事情是神不知、鬼不知的,但是這個世界沒有不透風的牆,也沒有永遠的朋友而只有永遠的利益,所以,以利益相聚的夥伴也會因為利益出賣你。

三是有一些不規範的職業行為,那麼就會對未來工作有不好的影響

職場有職場的規矩,職場有職場的邏輯,職場有職場的行為規範和行為標準。

有的人職業精神比較欠缺,經常會有一些職場不規範的言行,如工作態度不好,工作總是吊兒郎當的;有的與其他員工關係不好,有的總是佔其他員工的便宜而讓很多人反感,有的不遵守勞動紀律而經常遲到早退等;有的人說話隨便,對公司的事情到處亂說,有的人喜歡到處議論、撲風捉影、道聽途說。

雖然很多都是小的不良習慣和毛病,可能很多人覺得都是生活小節,但恰恰就是這樣的小節會影響你的工作的未來。

四是離職過於頻繁,比如經常幹不到一兩年就離職,這樣的員工一般公司都是不喜歡的

經常看到一些職場人士喜歡辭職,無論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辭職,不是有一句話特別流行,叫「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嗎?所以總是覺得無所謂,一不順心就辭職。但是他們沒有懂得後面的兩句話才是職場的真實寫照:

「處處不留爺,才把爺難住。」這才是大多數人的真實狀況。

因此,各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如果發現這個人過去跳槽太頻繁,錄用的時候就特別謹慎,畢竟誰都不願意用乙個幹不了幾天就可能離開的。頻繁離職不管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都對你的未來工作不利。

五是每次離職都是個體被離職,而不是群體被離職,這樣的情形對未來找工作不利

在經濟形勢不好或者產業轉型、公升級過程中,裁員似乎已經成為常態。所以,應該說面對被動離職也沒有什麼大驚小怪的。

但是如果每一次離職都是你個人的原因被離職,或者說你不在大規模整體的裁員範圍,而都是只有你一兩個人被解聘,那麼就只能說明你的問題比較多。有的人可能會說,為什麼每次受傷的總是我,但是我可能要問問:你是不是應該檢討檢討你自己呢?

但是,如果你的被離職是批量的、是因為公司的原因而不是你個人的原因,那麼與找出單位說清楚就沒有特別大的影響。

再就業是乙個艱苦的過程,對很多人特別是中年人是十分不容易的,所以建議職場的朋友一定珍惜自己的工作,發揮你最大的才能才是對工作、對你自己、對家庭負責任的態度。

5樓:傑ivvi少

當然有區別,主動離職你可以說明是想要有更好的發展空間所以選擇離職,被動離職在你下次找工作面試的時候為什麼被前公司開除了呢…解釋不好這是個汙點,新公司肯定對你有看法。

6樓:匿名使用者

主動離職後期找工作比較好找,畢竟是自己主動離開,相當於你炒了公司,而不是犯錯誤後被開除的。

7樓:大樹教育旺黔誠

顧名思義,主動辭職是你自己的主觀選擇,被動離職可能是因為工作或其他原因被公司辭退、裁員等等方式離開公司,至於對以後的求職有什麼影響這個問題因人而異,面試的時候學會揚長避短就好。

希望能幫到你

考公務員來大樹,我們能考就能教你考——大樹教育

8樓:奮鬥的歷程一

主動辭職,有可能是因為你看不起這家單位或者工資太低離開的,如果被動辭職,有可能是因為你幹的不好,被開除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

9樓:酒**醉歸

肯定有,對於入職的面試來說,肯定會問近幾份工作情況,如果是被辭職,非特殊原因導致的,肯定給面試官留下不好的映像。

辭職就顯得正常一些,不過自己要對辭職有乙個清晰的思路,和明確的說法。

10樓:老陸之碧海雲天

只要你是人才,一點影響都沒有。

11樓:飄若蒲公英

我覺得只要你有足夠的能力,應該是沒有什麼影響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沒影響,無論怎樣辭職都對下一任老闆有好處,畢竟吃一塹長一智,也會帶著上家的技術,與技能,去下家的。

13樓:愛你的風雲

好h哈哈哈vvb不不不

辭職離職和辭退的區別

14樓:找法網

辭職離職和辭退的區別主要如下:

1、提出的主體不同:

辭職是員工主動提出來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或者提前告知離職,也可以在用人單位有過錯時隨時離職;

辭退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者有過錯時或者用人單位在某些情形下提前告知勞動者辭退勞動者。

2、補償方式不同:

主動辭職一般是沒有補償金的,除非用人單位有過錯;辭退的話一般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除非勞動者有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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