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有什麼不同?

時間 2025-07-18 23:05:16

1樓:網友

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的區別:

1、徵收土地是以轉移土地所有權為條件,即集體所有變成國有;徵用土地是以暫時轉移土地使用權為條件,土地所有權不發生變化,仍然為集體所有。

2、補償的專案不一致。徵收土地除土地補償、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外,還包括被徵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而徵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徵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3、審批許可權不一樣。徵收土地的審批權集中在***和省級人民**兩級;徵用土地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4、土地用途的性質不一樣。徵收土地主要是將被徵收土地變為施工建設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的建簡拍(構)築物;而土地徵用主要是將土地用於臨時性的施工建設場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建設施工材料堆場等,不能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築物,並在使用期滿後要恢復土地原狀,交還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2樓:帳號已登出

1、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高敬輪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2、土地徵用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批准許可權批准,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收歸國有的行政行為。

國家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徵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土地等。

3、「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兩個概念既有共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共同之處在於,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

不同之處在於,徵收的法律後果是土地所有權的改變,土地所有權由農民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徵用的法律後果只是使用權的改變,土地所有權仍然屬於農民集體,稿殲徵用條件結束需將土地交還給農民集體。

簡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權改變的,是徵收;不涉及所有權改變的,是徵用。

3樓:小揚說歷史

1.本質區別:土地徵收:徵收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徵收而消滅,土地徵用:用完後仍將土地歸還原土地所有人。

2.實施程式不同。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於土地徵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土地徵收的程式比土地徵用的程式更為嚴格。

3.審批機關不同。土地徵收的審批權集中在***和省級人民**兩級;,土地徵用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4.補償不同:由於土地徵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其補償較土地徵用而言要高一些。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徵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徵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有什麼區別

4樓:火神下嚥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並給予補償的行為。 土地徵用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使用集體土地,在使用完畢後再將土地歸還給集體的一種行為。 土地徵收與土地徵用的區別:

首先,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土地徵收是 土地所有權 的改變,土地徵用則是 土地使用權 的臨時改變。這是兩者最主要、最本質的區別。

其次,二者的補償不同。在土地徵用的情況下,如果標的物沒有毀損滅失,就應當返還原物,如果標的物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而在土地徵收的情況下,不存在返還的問題。由於土地徵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對其作出的補償也相對更高一些。

第三,二者的使用條件不同。土地徵用一般適用於臨時性的緊急狀況,也適用於臨時性的公共用途。而及時不存在緊急狀態,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實施土地徵收。

第四,二者使用的法律不同。土地徵收主要適用土地法和城市規劃法。土地徵用使用的多是調整緊急狀態的法律。

最後,二者使用的程式不同。由於土地徵收要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土地徵收的程式比土地徵用的程式更為嚴格。 我國《憲法》和《 土地管理法 》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沒有區分土地徵用與土地徵收兩種不同的情形,統稱「徵用」。

從實際內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規定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用」為國有土地的情形,實質上是徵收;又規定了臨時用地的情形,實質上是徵用。為了理順市場經濟條件下因徵收、徵用而發生的不同的財產關係,2004年國家立法機關對《憲法》作了修正,緊接著又對《土地管理法》進行了修改,除個別條文外,《土地管理法》中的「徵用」全部修改為「徵收」。

徵用土地青苗賠償標準,國家徵收土地青苗費多少錢一畝

土地管理法 規定,被徵用土地,在擬定徵地協議以前已種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著物,也應當酌情給予補償。但是,在徵地方案協商簽訂以後搶種的青苗 搶建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省 自治區 直轄市規定。實踐中,可按下列辦法執行 青苗補償費標準 在徵用前土地上長有的青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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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2 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3 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 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穫的,不予補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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