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辭工還沒走,病到店裡要付責任嗎?

時間 2023-05-15 15:12:06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們與這位工人已經辦理完了聘用與被聘用的手續,他雖然還沒有離開,就已經不是你們的員工了,如果病了要區分是什麼性質的病,假如患的病與原來的工作有關,那原工作單位是要負責任的,若患的是急性發作疾病那就與原單位無關也不需要負責任了。

2樓:網友

這個不用付責任的,因為他是生病了,不是說在店裡產生了什麼糾紛要付責任的,而是他自己生病的,所以說不用付什麼責任的。出自好心給他點錢讓他回去好了。

3樓:寒豆小姐

工人辭職後病到店裡,店裡出於人道主義給予幫助,店裡的仁愛之舉會感動其他員工,對店裡有潛在利益,聰明而善於經營生意、人脈的店主會看到該潛在利益。

從法律方面看,店裡可以不負責任。但若店裡有拖欠工資,或者疾病和工作環境有關等過錯,對該員工應有救助方面幫助義務,店裡應有一定責任。

4樓:喜歡蘿莉呢

原則上如果他辭工了並且你批准了,那麼就沒有勞動法上的責任了,但是你要看他是怎麼病的,如果是職業病或是在你單位得的慢性病那麼你會負責任的!

5樓:是茜也念茜

當然要負者了,他只是辭工,沒走說明辭工還沒有批,那還是店裡的員工。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很難說清楚了!正常情況下,辭職以後就應該要離開工作崗位的。

關於員工辭職需不需要負責任的問題~

7樓:往事隨風餘生隨緣

1、你直接走人不會負任何責任,但是你應該提前乙個月與單位提出離職申請的;

2、單位說你偷走客戶資料舉證責任在單位;

3、未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應該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你雙倍工資;

4、你簽字的收據不是勞動合同,反而可以證明你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5、你可以去勞動局監察大隊舉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8樓:姚姚姚

不會的,不但他不能追究你的責任,你還可以追究他的責任,所以大可放心,這是單位違約在先。

員工因病主動辭職公司需要給補償嗎 10

9樓:華律網

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被迫辭職的除外。屬於以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以個人理由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從08年開始算);第(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完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0樓:帥無星失舊

因病被迫無奈辭職有補償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用人單位原則上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縱橫法律網-山西知達律師事務所-張海律師。

12樓:兩千年的醒目

不要主動辭職,如果不是職業病,什麼都得不到。

13樓:楊鎧宇黃文美

不是職業病的不需要。

辭工期還沒到,人在宿舍裡心臟病發作,導致人癱瘓,廠要不要負責

14樓:流年很流

辭工還沒有完成,說明勞動關係還在,只要勞動關係在,在單位裡因病去世都可以算工傷。可以讓廠子建議工傷部門,如果廠沒買工傷保險,那麼廠也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這樣離職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15樓:

勞動法中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員工辭職流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

4)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5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同時結清工資。

16樓:匿名使用者

表面看你所做的業務不應該是合法的,建議你應盡快離開,但在離開之前一定為自己留一手資料。如果真是不合法的你隨時都可以離開。

17樓:海泓

你如果就這麼走,必需將手中的業務處理結束,否則,你的麻煩不會少。對自己不利。另,就是向單位提出離職,不管他同意與否,你乙個月之後走人。他應幫你轉的各項關係還得幫你轉。

18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應當提前乙個月提出,並且交接工作,如果在乙個月內單位不指派其他員工交接你的工作,可以離職,並要求單位結清工資,辦理各項保險及關係接轉手續。

19樓:誰也沒我有性格

樓是說的推。你手上有事情沒處理完不能就這麼走了,無論你是否簽合同了,因為新勞動法裡有自動簽合同這一說法。

20樓:偶爾不好色

辦個手續 轉接業務關係才能走。

要不以後人家還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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