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律師解答 10,求助律師解答

時間 2023-05-12 08:06:07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對你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但同為女人我希望你能堅強,再有感情該放下時也要放下。

孩子的問題你們可以繼續協商,一般情況下,法官傾向於將幼兒判歸母親,但你說自己沒能力撫養,就不好辦了。

財產仍然是你們協商,協商不成,法律規定是共同財產一人一半,10000和20000是平分的,房子問題比較複雜,可以給我留言。

2樓:深圳劉勇

1、小孩二周歲內原則上歸女方撫養。2、夫妻共同財產平分。3、未撫養小孩的一方應支付撫養費。

3樓:手機使用者

2歲以下小孩一般誰母親,你可以要求多分財產,因為對方有過錯,是屬於共同還貸,你如果沒有撫養能力又想撫養小孩,可以要求對方給付撫養費用!

求助律師解答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家承包經營的土地被占用吧?有徵用手續嗎?

家裡只有70多歲的老人?會不會是沒有通知到協商啊,現在公然占用農地,連塊遮羞布都沒有的還真是罕見。

建議你找個律師準備訴訟吧,訴訟未必贏,但是錢應該可以多爭取點。

5樓:貴陽傑上海主任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登陸當地司法局或者律師協會**查詢,或者直接**聯絡。祝福!

求律師幫忙看看給與解答!

6樓:揚州胡延斌律師

如果你家沒有明確拒絕幫忙長工的幫忙,你家需要承擔全部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第十三條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7樓:韋維律師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那位幫工屬於提供勞務一方,你屬於接受勞務一方,他穿著拖鞋去參與搬運,隨時會後可能滑倒的危險,但因為疏忽大意沒有意識到,因此他有主要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你沒有注意到他的情況,因而沒有制止他的參與,也有一定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個人認為,你三他七的責任比例較為合理。

我人人認為,《侵權責任法》是新法,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司法解釋,本身其效力低於《侵權責任法》,且屬於「舊法」,其中的第十四條:「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有關幫工其實就是提供勞務的一方的一種表現形式,應屬於《侵權責任法》35條中的提供勞務一方,其中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是指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不問雙方過錯與否,這樣的規定與侵權責任法35條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相牴觸,因此應認定該條款被侵權責任法35條默式廢止,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35條的規定,自《侵權責任法》公布生效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4條的規定。

另外,《人身損害賠償解釋》13條是指幫工對其他人造成的損害,而不是幫工自己的損害,根本與本案情形不同,根本不能適用,是他回答你問題時看錯了法條的筆誤,應當是看14條。

8樓:忘川律師

這屬於幫工糾紛,建材老闆沒資格起訴,長工起訴的話要全額賠償,除非他在幫工過程中有錯誤才能免除你家的一定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以我跟公檢法打交道的經驗看,檢察院肯定是不敢退查三次的,因為這近親屬或其**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可以要求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機關應當在7日內。

求律師解答

10樓:潘增飛

你的問題裡面違反一戶一地的宅基地政策,多餘的宅基地**是可以無條件收回的。當然他們家占為己有不違反一戶一地政策就是另一回事了,這就是用事實證明你父親當初的做法是嚴重錯誤的,只能後果自負。入贅是個非常嚴肅嚴謹的事,一旦成為事實就是丈母娘家的人了,以後的一切事宜以這個家庭為主。

你家有沒有宅基地應該針對你母親家而言。

11樓:設計師告訴

首先要弄清楚乙個問題,那就是現在宅基地上登記的是誰的名字如果仍是你爸的名字,那回遷房毫無疑問將是你爸的,房子是你二伯占有並不影響。如果房子已經是你二伯的了,你也可以就你爸與你二伯所簽訂的協議來進行要房,這是你的正當權利,因為當初合同是這麼約定的。

然後分析一下一戶一宅的問題,我國農村的宅基地政策有著一戶只有乙個宅基地的原則,那麼這裡的戶是指什麼,是不是一家真的只能有一間宅基地?第一,戶可以簡單的理解為戶口本上的人,也就說乙個戶口本上的人可以統稱為一戶,這是涉及到你爸爸的戶口是否已經遷出了原戶口的問題,再來計算總共有多少宅基地。第二,是不是只能有一間宅基地,法律上來說是只能有一間的,但是,實踐之中,宅基地是可以通過買賣來轉移所有權的,所以,在實踐中,一人擁有多家宅基地是屢見不鮮的,所以對於這個規定並不需要過於擔心,只要有當年的協議在,是有很大的機會要回來的。

12樓:粽哥哥

村委的做法是沒錯的 但你方可以你大伯為被告提起訴訟。

急求專業法律律師回答

13樓:君然所龍嘯律師

這種情況下,即使合同無效,如果工程竣工驗收,也可以主張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求大神解答法律問題

14樓:匿名使用者

1、所有權歸林,借款合同是轉讓標的物處分權。

2、不能。真正決定獎金歸屬的是夏某的口頭承諾,這是當事人對於自己權利的合法處分。

請哪位律師進來幫助回答下

15樓:法邦網專家

合同三年未到期,你逾期只是乙個月,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法律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即對方要想解除合同,必須先通知你乙個交付租金的合理期限,未提出就解除,法律上不會予以支援的。

請法律人士幫忙解答

16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我告訴你這份遺囑是無效的。

2、你手裡有人民法院的裁定書,裁定內容我估計大概是把這處房產給你了,並在其後寫明了送達後幾日內生效,在原房主收到裁定書並在規定的期限的沒有提出異議,該裁定為有效裁定。故原房主在裁定生效後的遺囑為無效的。

3、你可以不去理他。

17樓:匿名使用者

遺囑沒有效力,1、房產已經經過法定程式變成你的財產。

2、承包人已經不再享有該房產的產權。

3、其遺囑屬於無權處分行為,即無效的行為。

敬請放心!

18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的裁決 就確定了它該不動產的產權 產權部門會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辦理手續。

法院法定程式處理在先 在當時他人未提出異議 處理有效。

希望有法律人士幫忙解答 謝謝

19樓:戰國小卒

1.答應廠家的要求:幹夠一定天數,然後結工資走人,(終止勞動合同)。

2.廠家(用人單位)無權要求扣除什麼培訓費、要你個人單方面招人頂替你的位置。

3.這份勞動合同對你(勞動者)和廠家(用人單位)都有約束力。

4.「本月開上月的工資」如果事先沒有約定,則屬於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20樓:火焰天使豬

你這樣貌似是違約了~~~

21樓:網友

一、培訓費: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辦;否則,扣除違法。

二、要你招人頂缺或幹夠若干天數。勞動合同簽訂通常情況下都約定辭職需提前通知用工方,這個一條款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否則勢必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

結論:如果勞動合同約定未做滿一年扣除培訓費,則應該;如果沒有約定,則無需扣除。辭職應按合同規定提前通知用工方,在合同約定的提前時限內,你應當繼續工作,在達到約定時限或企業招到能接替你崗位的員工並批准您辭職時,你再離開。

但工資應計算到你離崗之日為止。

22樓:讀好書出乾貨

1、他沒有權力扣除你的培訓費,入職培訓是企業應盡的義務。除非特殊的專有技術或者專利技術培訓,且在合同裡面註明。

2、你可以提出辭職,這是你的權利。理論上講單位應該你幹夠多少天,就給你開多少天的工資,不應該剋扣你的工資。當然,實踐上很多企業是不夠規範的,你如果不幹夠乙個月,很有可能就不給你開支。

3、如果能堅持下來,把本月幹到底。同時保留各種考勤證據,好到時候要工資。

扣培訓費的事情找到企業方面據理力爭,做好解釋工作。實在不行,就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當然為1個月的工資及培訓費,這麼做實在不值,但是必須先與企業和氣的溝通協商,力求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萬一不行,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那麼企業還是顧及影響,會退讓一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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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應該也意識到用人單位在違法了,你為何還要助紂為虐呢。今天單位能這樣對待其他人,明天也能這樣對待你,可能你的下場還要慘一點,畢竟你知道得太多了,一旦出問題,單位絕對會甩鍋給你,這點絲毫不用心存僥倖。雖然現在很多勞動者缺乏法律意識,但現不能心存僥倖,等他們反應過來的那天聯名起訴,你是跑不掉要承擔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