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生效判決中遺漏了必須要參加的當事人要再審嗎

時間 2023-04-16 23:15:07

1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是遺漏了必須要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且當事人及其**人沒有可以歸責過失的,必須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2樓:淡如水

必須再審。一、法院參加遺漏當事人後,依審判監督程式由本院提交本院審委會討論後再審;

二、當事人發現後,可向法院提出再審,法院經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再審。

本案已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屬程式違法,應當再審。

再審裁定書署名為院長某某某。

再審裁定書下達後,一般會中止本案的執行程式。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一審判決,可以在上訴期間就該問題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就會裁定發還一審法院重新審理。如果是二審判決而且已經生效,可以在自生效判決之日起六個月內到二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上一級人民法院確定在判決中確實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就應當裁定撤銷該判決,裁定原審法院重新審理此案。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審查法院認為遺漏了必須要參加的當事人,那肯定是要提起來的。

再審原判決是否生效

再審期間原判決的效力

5樓:胡金東

法律分析:再審期間,原審判決裁定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申請再審,是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一種訴訟活動。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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