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l7年,沒有合同,我只帶人做工,三十幾個人能證明嗎

時間 2022-09-23 04:25:02

1樓:鐘寶平律師

第一,需要看你的工作性質,你做的工作如果是承攬性質的,那麼你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就不屬於勞動關係;第二,如果你是勞動關係的話,有對方發給你的工資以及人證的話,完全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第三,企業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企業主張雙倍賠償。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合法的用人單位,則視為無固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了,沒有簽合同也同樣不影響勞動合同關係的成立與存在,應享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待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沒有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關係需,幾個人證言

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如果是證人的話,有2個證人就可以。不過只有證人是不夠的。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當然,沒有證據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只是有敗訴的風險;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4樓:歧曼珍

1、請問勞動合同如果雇用方不提供,什麼樣的證明可以算作是事實上的勞動合同證明? 答:考勤證、出入證、同事證據、工資單等。

2、工作中的受傷證明是否有人證就可以呢?必須得幾個證人以上?如果光有人證不可以,還需要什麼樣的證據?

答:主要是人證。 3、在住院期間,雇用方是否有權力要求病人轉到住院費用比較低的病房居住?

答:沒有。應遵醫囑。

4、現在的情況,一直是處於被雇用關係的店長出面解決中,實際雇用方本人並沒有出面,如果此人一直不出面,被雇用受傷者應該怎麼辦,是不是必須得採取法律這條途徑呢? 答:可提起勞動仲裁。

5樓:

可以把你的考勤表拍下來

沒有合同,沒有什麼東西能證明有勞動關係,可以申請仲裁嗎?同事7人都沒有,互相證明有用嗎?

6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只有證人不夠!

勞動案勞動案件比較簡單,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並且勞動仲裁是免費的,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隨時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支付加班工資等;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

3、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寫勞動仲裁申請書、影印下身份證、準備好證據、去工商局調取下該用人單位的工商註冊資訊,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

主要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7樓:遠端法律諮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提供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勞動者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當然,沒有證據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只是有敗訴的風險。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8樓:甜兒

學習《工傷保險條例》分享

9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比較難 想法找 工作證 工資單 等等證明在公司工作過的材料

10樓:匿名使用者

光人證不行的,你要蒐集你有關的證件,比如工作排,工資條,工作證,考勤表,只要能證明你確實是他的員工,確實是勞動關係就可以,加油

11樓:龍翔天陳

可以申請仲裁。但你們還是要有證據,沒有證據一般是會敗訴的。

12樓:大豐來客

1,可以申請仲裁。

2,能證明。

歡迎追問,如有幫助請採納!!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參考內容:法律界**法務通vv

勞動合同馬上到期,公司不續簽是否給補償金?

14樓:懶貓沙畫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15樓:微風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馬上到期,公司不續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若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16樓:泠映爍山新

你已經簽過2次,你可以要求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你不主張你籤無固定期限合同,接受公司不簽約的主張,那麼你沒有任何賠償。

如果你主張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拒絕,那麼公司需支付你每1年1個月的工資的雙倍

也就是4個月工資

17樓:從眾法搜魏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所以你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與自己續訂合同。

我和廠裡20l5年三月份籤的勞動合同為一年現在廠裡不要我做了

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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