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學校工作9年(一直沒簽定勞動合同)臨時工 工資總是比同等學校臨時工低 算變相辭退麼?受法律保護麼

時間 2022-07-29 17:20:10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爭議大家都可以找我,關於解除勞動關係,分下面四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每工作一年需要支付你乙個月的本人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

六、四十七條;

2、不符合崗位要求等原因,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除支付以上經濟補償金外,沒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還應該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條;

3、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的或用人單位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支付賠償金的,不再支付代通知金。

4、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1、從2023年之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如果沒有依法繳納社保,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補繳社保及經濟補償金;

2、工資如果沒有低於本單位同崗位的工資,沒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就不算違法;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樓:匿名使用者

從工作的時候沒簽合同的日期到現在,可以要求發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

4樓:匿名使用者

不跟你籤勞動合同,一點保障都沒有啊,這種情況應主動與學校溝通,建議查詢相關勞動法律,保留自己工作的相關記錄和證據,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我在事業單位幹臨時工已經9年了,並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單位一直沒有給我買養老保險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帶齊你的1、工資賬單(證明你在此單位上班的年數)2、工作證(證明你是那裡的員工)

3、帶上你的合同

均影印一式三份,自己留底乙份共四份。

還有勞動申請仲裁書一式三份,到勞動仲裁委員會

6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單位也剛買了三險而已,黑啊

有國家工資的離退休人員(年齡達60歲)在另—單位做臨時工連續工作九年,期間簽訂三次一年制勞動合同,在勞... 40

7樓:毓政苑

退休人員返聘的,屬於勞務合同關係,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而受《合同法》調整。

如果用勞務方任意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並賠償因此給你造成的相關損失。

8樓:匿名使用者

有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雇請一般是認定為雙方建立了勞務合同關係,即適用合同法的調整,而與勞動法無關。但倘若,該退休人員與雇請其工作的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則表明用人單位有意將該員工納入勞動用工管理,也即接受勞動法律的規範調整,因此,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之間在此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勞動合同關係,單位無故解聘的,應承擔相應的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義務,其中包括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或雙倍的賠償金。

9樓:

1.如果是滿60周歲退休後再繼續工作的,那麼已經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應當簽訂聘用合同),原先的三次一年制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解雇該退休人員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是在連續工作九年後達到60周歲法定退休年齡而由單位終止合同的,用人單位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未滿60周歲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勞動合同未到期時,如果單位無故解雇,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10樓:暀璦

應該可以吧,畢竟是有合同的,受保護

臨時工被單位辭退(無不良原因),有什麼補償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被辭退沒有補償,其它合法辭退的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違法辭退的按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按《勞動法》規定,沒有正式工和臨時工之分,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合同期限不同,享有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主動提出與員工協商一致的,以及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辭退職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樓:滕剛律師

首先,「臨時工」的概念已經不復存在了。那些人是拿出老概念來糊弄你的。

在一些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還存在一定的「編制」問題,這個所謂的「編制」造成了「臨時工」概念的遺留。

但其實早在2023年10月9日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曾經指出:

「《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

因此,過去意義上想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的用工,只是在勞動合同期限上的有所區別而已。

因此:1. 由於單位與你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協議,卻沒有約定合同日期,可以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 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法定理由不得解除!一旦解除,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首先選擇恢復勞動關係,要求單位把這個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下去(單位遇到這種請求,馬上頭痛);而且在違法解除期間,即使你不上班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工資!

(單位更頭大了)

3.當然,對於違法解除你也可以選擇要求單位支付:2倍的經濟賠償金,以及未提前乙個月通知的「代通金」。

4. 交「金」這方面是基本上訴訟時效的,因為這是社保交給社會保險**的,屬於公益性質。時間嘛,從你進公司那天開始,單位就應當依法為你辦理並交納各類社會保險。

法律條款方面: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條針對的是,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工資損失。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這條針對的是,你可以要求2倍經濟補償。

祝你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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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籤勞動合同主動權當然在老闆,就是臨時工。想用就用不想用就回家很正常。為什麼不想自己保自己呢?千萬不要讓父親的系在自己身上重演,社保沒有上商保,每年拿出一些些錢給自己買下醫療險養老險,也好後顧無憂對吧? 阿則 找出能證明你父親在私營企業工作的所有證據,先到所管轄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你父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