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關於可撤銷法律行為問題,民法 關於可撤銷法律行為乙個問題

時間 2022-07-09 01:55:07

1樓:匿名使用者

可撤銷的法律行為,即因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由而發生的法律行為,如欺詐、脅迫、趁人之危之類的行為,通常是一方有過錯,另一方無過錯。所以只有無過錯一方有撤銷權。舉個例子說,你持刀逼我籤乙個賣房協議,把我名下價值50萬的房子作價30萬賣給你,我有撤銷權,你沒有。

假設房價大跌,只值10萬,只要我不行使撤銷權,你也必須花30萬買我的房子。

換一種情況:一輛翻新車,本來就只值10萬,我騙你說價值30萬,你也相信了;你又拿出一塊實際價值5萬元的手錶,說是名牌,價值30萬,我也信了。於是雙方以手錶換車。

這種協議誰可以撤銷呢?有人認為,兩邊都不能撤銷,因為兩邊都欺騙對方達成協議,都有過錯。有人認為,兩邊都受欺騙,兩邊都有權利撤銷。

這很有意思,關鍵看你的著眼點,如果你著眼於制裁欺騙這種不誠信行為,那麼你會認為兩邊都不可撤銷;如果你著眼於保護人們免於受到欺騙呢,你會認為兩邊都可以撤銷。

我自己都有點暈了。個人傾向於後一種觀點,因為民事法律制裁不是最終目的。

2樓:

當然是錯的

比如合同就是雙方法律行為,因欺詐和脅迫訂立的合同就是可撤銷的合同

但只有被欺詐、脅迫方才有撤銷權,欺詐、脅迫方無權撤銷

3樓:杭州小律師

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趁人之危、欺詐脅迫等情況下做出的法律行為可撤銷。撤銷權並非雙方向有,而是利益受損方享有。

4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行為可以協商撤銷,刑事行為一旦立案,不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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