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關於民事行為效力規定的不同

時間 2022-02-20 15:20:13

1樓:誠心為您諮詢

《合同法》與《民法通則》關於民事行為效力規定的不同點,主要是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上。《合同法》規定屬於可撤銷的合同,而《民法通則》規定屬於無效合同。

由於《民法通則》屬於普通法,而《合同法》屬於特別法,所以,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屬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或者民事合同。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民法通則》:

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畫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十九條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

2樓:

《民法通則》與《合同法》關於民事行為效力無效、可變更可撤銷的情形存在差異。具體如下:

1、認定無效的情形不一致。《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認定可變更可撤銷的情形不一致。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論民法通則與合同法效力比較

3樓:匿名使用者

專門法優於一般法,這是意思一致的時候

上位法優於下位法,這是意思牴觸的時候

4樓:

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因為脅迫,欺詐或者乘人之威締結的合同是無效的合同。而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這些合同則是可撤銷的合同。

所以合同法第54條與民法通則第58條之間的區別在於前者賦予了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權利。這也意味著法官有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來決定合同中哪些條款應該撤銷,哪些條款應該保留,以及哪些條款應予以變更。如果我們看一下合同法第5條、第6條以及第7條的規定,那麼我們將會更加清楚的看到在民法通則與合同法之間所存在的巨大差異。

合同法第5條規定了公平原則,第6條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第7條則規定了公序良俗原則。這種條款我們稱之為一般條款,因為公平、誠實信用以及公序良俗這些概念在法律中並沒有非常確切的涵義,對於其涵義的確定是法官所要作的。2023年制定的民法通則中是沒有這種規定的,當然合同法中的這種規定同時產生了一種危險:

法官在適用這種一般條款的時候沒有乙個統一的標準,因此可能會導致不同的法官對同乙個案件的不同的裁判。

《合同法》對<民法通則>關於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作了哪些調整?有何意義

5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意bai思自治和鼓勵交易都是du正解的zhi。前者更重要一些和

dao巨集觀些,絕對無效相

專比之下否定了屬交易方的意思自治權,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合同是否無效更符合當事人自身的利益,也更符合現實經濟生活。

舉例更容易理解一些。如甲本向乙定a標準貨品,但乙欺詐以b標準貨品充抵(b低於a),而甲實際以b標準貨品使用可以滿足要求,這時確定絕對無效則不利於交易雙方的利益,由甲來決定是變更或是撤銷更符合實際情況。

而損害國家利益時,因為國家利益存在主主張主體的問題,不宜由具體行為人決定變更或撤銷,所以確定絕對無效。

這種變化可以看作是立法的技術性進步和人性化體現。

6樓:你的牽強誰懂

民事法律行為,抄一般稱bai法律行為,是指民du事主體為了設zhi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dao法律關係而實施的行為,按不同標準可以進行不同分類,在我國,民事立法確認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兩大類。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具體包括:行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和形式合法。在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過程中,約定某種客觀情況作為所附條件或所附期限而影響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約定條件的叫做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而約定期限的即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

認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分為以下三種情況:(1)因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而實施的民事行為稱為「無效民事行為」;(2)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針對欠缺有效條件而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稱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3)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確定,有待享有形成權的第三人作出追認或者拒絕的意思表示使之有效或無效的法律行為,這種法律行為稱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

7樓:花滿晨

民事上還是以意思自治為原則的

有些合同看起來是不公

平,可是是當事人自願版放棄部分權利的,如果權利益受損一方不提出撤銷,承認其有效性更利於民事活動。比如在家有急需時低價變賣財產在現實中也很常見。所以,在未侵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是承認其有效性的

8樓:匿名使用者

這主要還是為了合同法的一大原則

鼓勵交易考慮的

關於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一些區別

9樓:匿名使用者

3.因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因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是指因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而為的民事行為。

認定該民事行為中的欺詐,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欺詐方以欺詐的故意。

(2)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為。包括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作為)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不作為)。

(3)被欺詐方對於欺詐行為是不知的。

(4)欺詐行為與被欺詐方實施的民事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因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因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是指由於一方當事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志的意思表示所為的民事行為。

認定該民事行為中的脅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脅迫方有脅迫的故意。

(2)脅迫方實施了脅迫行為,即正在發生或者在將來可能發生危害,並且足以使被脅迫方產生恐懼,害怕脅迫的發生。

(3)被脅迫方實施的民事行為與脅迫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就是說該被脅迫方因受脅迫而被迫作出違背真實意志的意思表示並實施相應的民事行為。

應當注意的是,合同法第52條和第54條第2款亦規定,一方以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在損害國家利益時,必然是確定無效的合同,而在未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則可經被脅迫方請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10樓:匿名使用者

制定的時間不同對問題的認識肯定不同,

依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被撤銷的民事行為被認為是何時生

方龍君 被撤銷之日起生效。依據如以下敘述 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通則 第73條第2款規定 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合同法第55條第1項也明確規定除斥期間為1年。即撤銷權 變更權必須在該權利成立起1年內行使,逾期該權利消滅,但權利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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