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了乳腺癌公司要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該咋辦

時間 2022-05-14 09:50:08

1樓:草民學法

我的意見和樓上有所不同,

第一、雖然《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了勞動者在患病,醫療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但是這點需要具體研判你的情況,才能做出該條法律規定是否符合,是否適用。

第二、首先,你得了乳腺癌是否能夠影響到你在原工作崗位正常的工作?如果你的乳腺癌使你不可以在原工作崗位工作,那麼用人單位仍然有義務給你調換崗位。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患了乳腺癌會造成你無法正常從事原工作,並且又沒給你調換崗位,並且也不能證明新調換的崗位你不能勝任的話,那麼顯然,該條法律不適用於你與單位的糾紛。

綜上,只有在你因為患病而無法從事原工作,並且用人單位給你調換新崗位後你仍然無法勝任,才構成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否則單位就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請相信我

法律條款是否適用案情並非生搬硬套,法律條款只有在於案情嚴絲合縫的前提下,才可以適用。這是想要維權公民所必須知道的 希望能幫到你

2樓:酷站長小八爺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

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

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

助費的100%。

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12個月」。

在病假期間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結束後,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我工作17年現在我得乳腺癌公司要協商辭退我,我可以拿到多少賠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協商一致的,公司應當支付17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女職工患乳腺癌,需要停工**的,在法定醫療期內,本人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法定過錯,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與女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由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對於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合同,女職工有權拒絕,女職工拒絕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工資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1994〕479號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4樓:王立紅律師

回答協商一致的,公司應當支付17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女職工患乳腺癌,需要停工**的,在法定醫療期內,本人沒有《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法定過錯,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與女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由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對於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合同,女職工有權拒絕,女職工拒絕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工資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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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乳腺癌單位拒絕支付病假工資,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賠償嗎?請詳細說明一下,急求專業人士。 200

5樓:呂艾

不知道你是哪個省市的?可以按照本地有關患大病請假規定辦理。

患癌症,是有長期**期的,一般不能從事原來工作。

要休息·,不能繼續·工作·。

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1項,辭退工作,要求得到經濟補償。

就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

按照你在本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可以按照本地區有關規定,在單位得到病假工資。

如果單位不同意,你或者你的近親屬**你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6樓:匿名使用者

一、根據《勞動法》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前簡稱「辦法」)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7樓:匿名使用者

不完全是

患病後可以有醫療期,這個期間單位應支付病假工資。單位拒絕屬於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解除合同

企業辭退員工補償按工齡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員工辭職沒有。

疾病救濟和病假工資不能一起拿。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患病後可以有醫療期,這個期間單位應支付病假工資。單位拒絕屬於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解除合同

9樓:徐律師侃世界

以下幾種情況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還沒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公司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勞動者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您如果在疾病**期間,公司一般需要按照工資標準的80%向您支付病假工資,若此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員工可以按照每滿一年工作期限乙個月的工資標準的2倍主張經濟賠償。

10樓:

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補償,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要寫上,你這屬於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你合理的病假工資並支付你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

支付病假工資也是要有合理病假條件的,要提供病假證明,且病假時間長短跟你的工作年限也是有關係嗎,不可能無限期的病休。

11樓:伊藤忍展令揚

員工生病期間,公司無權解除勞動關係,需要醫療期結束後,才能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期間支付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資的80%,如果公司堅持拒絕支付病假工資,可以去社保局勞動監察科投訴

12樓:星星之狐

勞動者在住院期間,公司不發放法定醫療期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反映到就業局解決。特別是在法定醫療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雙倍經濟補償。

13樓:劉先生霸王別姬

這個得去當地的法律機構,勞動局去諮詢,實在不行就走法律程式

14樓:易劍捜魂

勞動者患重病,可以拿醫院診斷證明書,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為80%的合同工資。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患病在病假期間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對自己不利。

雖然可以要求六個月的工資的醫療救助金。但,解除勞動合同後就沒有工資收入了。用人單位不支付病假工資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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