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擔保中的問題,擔保人被執行的問題

時間 2022-05-14 08:15:05

1樓:21世紀第一聖人

根據您的介紹,如果c對被執行人的欠債仍然存在,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中「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規定,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申請人的名義向c追償欠款,而無需要求c進行擔保。

c向債權人(即申請人)為債務人(即被申請人)提供擔保,同向法院為被執行人提供執行擔保是兩回事。擔保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依據的是《擔保法》,而不是《民事訴訟法》,需要區分兩者的性質。如果c沒有按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作出執行擔保,而是作為對債權人的債權擔保,應當按照《擔保法》執行。

根據您的敘述,c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應當屬於一般擔保,而不是連帶擔保,按照《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人民法院是否接受申請,以及接受申請後如何處理,恐怕得根據各方提交的證據確定了。

2樓:漢卓郭廣吉律師

你好,要求增加c的註冊公司為被執行人,這個是有法律依據的。而且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擔保人,也應該要求其承擔擔保人的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同意第一聖人的意見。

我是擔保人 關於法院強制執行的問題 我該怎麼辦

4樓:搞雷老慕

法院下了船票,一定要去法庭應訴。法院判決強制執行時,只執行相關責任人的資產,不會執行你父母的資產,你可以放心。由於你名下沒有資產,不符合擔保人資格。

所以,建議你委託律師,向法官闡明你不具備擔保人資格、不懂得擔保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名下又無資產,再向法官提出你的擔保人資格無效、免去你的連帶責任。

如果法院判決你承擔擔保人責任是,你需要和朋友一起還債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5樓:墨汁諾

第一,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均分於所有擔保人。

第二,債務人優先債務,債務人無力償還,擔保人應當連帶賠償。

第三,擔保人被執行後,有權向債務人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自行償還債務。

第四,擔保範圍僅限於您的個人姓名,而不是必要的財產,如車輛,超額住房,保證金等,不能執行與您無關的其他人,即使是配偶,父母,子女也沒有。

第五,其他擔保人不在場。最後,如果法院尚未作出判決,法院將自動放棄申訴和違約的權利。判決後,法院將作出判決,因為法院不上訴,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其法律上多餘的財產。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首先,和你的朋友一起去,至少知道法庭的判決。

第二,執行將不執行你的父母,親友,只執行你,並執行乙個以上的所***人,債務人將被強制執行。

第三,你所執行的部分不是你,而是你可以向你保證的人(債務人,擔保人)。

擴充套件資料:

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乙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6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首先得分清楚你收到的傳票是由法院哪個庭發出的。

若為民事審判庭發出的傳票,證明案件處於審理階段,判決沒下來之前,你的責任還不能完全確定,你應該積極應訴爭取自己的權益;

若傳票是由執行庭發出,表明案件已有判決,你的責任也已明確,你同樣需要到庭把情況交待清楚。

無論如何,你都得在傳票上指定的期限內到庭,否則可能出現更不利於你的情況。

另,強制執行範圍僅限於個人財產,不會牽涉父母。

無需主動交待自己的財產狀況,執行庭會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

還有,強制執行以不影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需要為底線,譬如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不得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唯一居住用房。

因此,你無需過分擔心,一切跟著程式走就可以了。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未執行前,可以找到債務人協商盡快履行還款義務。

2、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3、擔保人被執行後,憑支付依據向擔保人追索。未執行前,最好找到債務人協商盡快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的強制執行是一種強制手段,被執行人應當積極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有經濟能力交納而拒不履行,並且當事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作出強制執行的判決,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的,則法院可以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判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8樓:帝國づ月長石

第一,擔保人承擔連帶責

任,連帶責任以全體擔保人均攤

第二,優先執行債務人,債務人無力償還的,擔保人連帶賠償

第三,擔保人被執行後,有權向債務人提起訴訟,要求其返還自己墊付的欠款

第四,擔保範圍僅限於你個人名下,非生活必須的財產,如車輛,多餘房屋,存款等,不能執行和你無關的他人,就算是配偶,父母,子女都不行。

第五,關於其他擔保人不到場。最終,如果其在法院判決前都沒有到場,法院將視其自動放棄申辯權利,缺席判決,判決後,法院將送達判決書,如其上訴期內不上訴,視為放棄,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是可以依法凍結其名下合法多餘財產執行的。

所以,本案,第一,你和朋友去吧,至少能夠知道法院怎麼判決的。

第二,執行不會執行你父母,親友財產,只會執行你,而且執行不止你乙個,所有擔保人,還有債務人都會被強制執行。

第三,你被執行的部分不是你出,而是你可以向你擔保的人(債務人,被擔保人)追償。

9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你是否在擔保人一欄簽字,再次你已個人財產承擔擔保責任,不會以你父母的財產清償債務。

關於擔保人在強制執行階段的問題

10樓:七台河李陽平

法院執行的依據,是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為依據;如果在民事判決中沒有判決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時,是不能在執行階段再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的。

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定的情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擔保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11樓:八釐九

1、法院會同時起訴你親戚和你,勝訴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然後執行局查封你親戚的店面,之後拍賣,拍賣的錢用來償還130萬元的貸款,不足的部分現向你親戚追討,如果追討未成,才會向你追討剩餘部分,這個店面拍賣後應該能覆蓋130萬的貸款。

2、不會先執行你的財產。

3、金額不大,也沒有涉嫌詐騙,不會扣留你!

擔保人被執行的問題

12樓:深海龍

依據銀行的慣例做法,你可能是連帶擔保人,因此,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執行債務人也可執行擔保人的財產,可以執行任何乙個擔保人的財產清償所擔保的全部債務本息。倘若銀行同你協商履行義務,要求你承擔部分債務時,你的條件是一次性履行給付乙個數,其餘債務放棄對你的連帶擔保義務,並且同銀行寫乙個書面執行和解協議。這樣就可免除對你的繼續執行,否則,你是擺脫不了執行義務的。

我要申請執行擔保人,可是擔保已經被另一案執行中,這能怎麼辦?

13樓:深圳律師

作為案件申請執行人,只要裁判文書判決擔保人承擔責任,不管這個擔保人是否在他案被執行人,你都可以申請執行。

如果擔保人有足夠的財產償還你,案件執行完畢結案,否則在他案中執行到的擔保人的財產你可以以參與分配的形式獲得償還。

如何解讀「最高法新出台的執行和解和執行擔保規定」?

14樓:鑽誠投資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完善執行規範體系建設,填補規則空白、規範執行權執行。

《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執行和解與執行外和解的區分標準。其中規定,各方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或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該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關於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執行擔保是指擔保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為擔保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

該司法解釋同時確立了「執行擔保期間」這一新制度,規定擔保期間自暫緩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擔保書中沒有記載擔保期間或者記載不明的,擔保期間為一年。申請執行人應當在擔保期間內對擔保人主張權利,否則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將得以免除。

《仲裁裁決執行規定》對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管轄進行了適當調整,規定當執行案件符合基層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受理範圍,並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後,可以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管轄。

同時,該司法解釋明確賦予了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的權利。為防止被執行人濫用程式權利阻礙仲裁裁決案件執行,司法解釋還列舉了若干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申請不予執行的情形,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此類申請不予支援。

這三個司法解釋將於2023年3月1日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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