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滿 辭職未滿月走人,需要付什麼法律責任。如果是直屬領導叫自己滾蛋這樣是否可以直接走人

時間 2022-05-13 16:10:07

1樓:匿名使用者

1、辭職書提交未滿乙個月走人,屬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可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直屬領導叫自己滾蛋,不可以直按走人,如果辦理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拿到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就可以走人了。

2樓:呂艾

你要辭職不到1個月,領導罵你滾,你是否立即走人 。

按勞動合同法底7條規定,你必須交書面辭職報告30天,才能解除勞動合同。你現在沒到30天

走人不行。按第90條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單位領導可以立即給你書面解除合同,你就可以走人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直屬領導讓你走人,你可以向他要求給乙個書面的辭退通知,或者有錄音錄影記錄。這樣在發生糾紛的時候,可以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縱橫法律網-江蘇同瑞律師事務所-餘慶民律師

4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走要有證據支援,這樣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

縱橫法律網-江蘇恒邦律師事務所-包敬立律師

5樓:佼金玉

公司辭退你,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直屬領導叫自己滾蛋 這樣是否可以直接走人,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公司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6樓:開飛機的l舒克

口說無憑,一定好書面的檔案,以免後面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是雙方簽訂的關於勞動義務的合同,如果是直屬領導叫自己滾蛋 這樣他必須給你滾蛋的理由,不然你可以由勞動合同起訴。 不需要 可以 公司辭退

8樓:果書易

簡訊內容有點看不起人,這是不對的,如果你沒有犯被解雇的錯誤的話,你不走,他是不能讓你走,除非按無理由解雇進行賠償。我們不知道你們之間發生了什麼事情, 但是現實情況成這樣了,你如果想做的話,就找領導換乙個部門。如果不讓換的話,你們以後估計也不好做。

最好是按無理由解雇進行賠償走人。 如果你的工作時間不長怎麼走都無所謂。工作嘛只是為了讓生活過得更好,並不要太在意,自己開心和身體也是一樣重要的,有能力工作不是問題!

你想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和公司商量。如果達到了自動解除的條件的話,也就不需要你問了,公司肯定會照章辦的。

請問勞動法哪條規定是員工未滿乙個月辭職公司應支付其實際工作天數工資,不得拖欠?!

9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勞動法》沒有規定,其他法規規定的,拖欠或者拒付是會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員工未滿乙個月突然離職,未簽勞動合同 10

1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未滿乙個月突然離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其工資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這需要區別對待;

1、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需要100%全額賠償;比如因為失戀啊、心情不好啊,故意破壞用人單位的產品、裝置等;

2、勞動者存在重大過失的,50%左右;明顯可以避免的錯誤,比如因為違章操作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喝酒後工作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一半左右的損失;

3、勞動者一般過失或者正常工作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造成的經濟損失,無論大小,均不應讓勞動者承擔。比如讓沒有保管義務的銷售員承擔盤點後的貨物損失。用人單位不能將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2樓:蒼洱白子

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且提出辭職就立馬走人情況下,單位一般不結算工資的。

13樓:女施主你就從了老衲

當然要給工資 因為不簽合同並不影響你們之間的勞動關係 但是不簽合同 用人單位屬於違法的

14樓:掰遊戲

什麼職位?高不?如果高,就諮詢下律師,還有公司的規章制度。如果職位低,別管他

15樓:騎的是渣車

打**諮詢律師更為合理

正式員工提出辭職後不滿乙個月就走有什麼後果?

16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不滿乙個月就走人,屬於違規解除,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通知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17樓:微我

常見的後果一般為用人單位不給你發剩餘工資。詳細來說如下:

勞動者依據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情況,可以書面提出後立即走人,不需要等滿乙個月。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18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沒有按照正常的辭職程式辭職的,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9樓:

正式員工提出辭職後不滿乙個月就走是沒有按離職程式辦理離職,可能會影響到你的社保、公積金、檔案。

辦理離職手續的步驟和主要注意那些事項:

提前30天遞交辭職申請;

到期填寫離職交接表,交清物品,並雙方簽字;

離職時要把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拿回來,即是我們所說的離職證明。

辦理轉移社保、公積金等手續。

有沒有公司正式員工辭職後做不滿乙個月走人的啊?

20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依據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情況,可以書面提出後立即走人,不需要等滿乙個月。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21樓:濤濤滕

一般做不到1個月,能發到本月的工資就不錯啦,社保一般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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