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

時間 2022-05-02 21:55:06

1樓:無憂花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主要為有償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協議等方式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無償劃撥,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批准:1、國家機關、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專案用地等。

商業開發的建設用地,不得以劃撥方式取得。

國有土地出讓和劃撥的具體區別是什麼?有什麼弊端?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國土地管理法》、《中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的規定,指出了,

【定義】:

不管是出讓還是劃撥有個共同點,也是必須的前提,一宗土地須依法徵收過後成為國有建設用地才行、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具體的出讓方式就是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四種。

【劃撥土地】: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區別】:從時間上來講,出讓的都是有年限的,例如工業用地50年,居住70年;

而劃撥是無期限的。

從金錢上面來講,出讓都需要交出讓金的,一般都是市場價。劃撥的需要繳納徵地補償、安置補償等成本費用就可以供地了。

從性質上來講,劃撥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設施和機關辦公、公益事業、重點交通、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都是屬於無盈利性質的。

【弊端】個人認為,出讓的弊端:1、出讓年限過長,例娛樂、商業用地40年,工業用地50年,如果隨著土地出讓加快,可以出讓的地塊也隨之減少,那麼幾十年後,還有什麼地可以出讓。2、出讓方式中的拍賣、掛牌以價高者得的單純形式,那麼造成的就是有些土地**抬高,虛高。

最明白就是房地產業的,地王現象。

劃撥的弊端:把一些好的地塊無償劃撥給了一些機關、企業,等到機關、企業搬遷、破產,需要處置土地時候,資產都流失了!

3樓:何英

國有土地出讓使用產權是70年,能辦房產證.劃拔的好像只有40年,也許更短.不能辦房產證.

什麼是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置方式?

4樓:中地數媒

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處置方式 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土地管理部門對企業原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重新辦理供地的處置方式。企業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有5種:補辦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和保留劃撥。

國家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指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依照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准權的人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國有出讓和國有劃撥有什麼區別

5樓:梅可鑫

根據《中國土地管理法》、《中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的規定,指出了,

【定義】:

不管是出讓還是劃撥有個共同點,也是必須的前提,一宗土地須依法徵收過後成為國有建設用地才行、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具體的出讓方式就是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四種。

【劃撥土地】: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區別】:從時間上來講,出讓的都是有年限的,例如工業用地50年,居住70年;

而劃撥是無期限的。

從金錢上面來講,出讓都需要交出讓金的,一般都是市場價。劃撥的需要繳納徵地補償、安置補償等成本費用就可以供地了。

從性質上來講,劃撥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設施和機關辦公、公益事業、重點交通、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都是屬於無盈利性質的。

【弊端】個人認為,出讓的弊端:1、出讓年限過長,例娛樂、商業用地40年,工業用地50年,如果隨著土地出讓加快,可以出讓的地塊也隨之減少,那麼幾十年後,還有什麼地可以出讓。2、出讓方式中的拍賣、掛牌以價高者得的單純形式,那麼造成的就是有些土地**抬高,虛高。

最明白就是房地產業的,地王現象。

劃撥的弊端:把一些好的地塊無償劃撥給了一些機關、企業,等到機關、企業搬遷、破產,需要處置土地時候,資產都流失了!

6樓:80後的生活點滴

【出讓土地】,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具體的出讓方式就是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四種。

【劃撥土地】: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區別】:從時間上來講,出讓的都是有年限的,例如工業用地50年,居住70年;

而劃撥是無期限的。

從金錢上面來講,出讓都需要交出讓金的,一般都是市場價。劃撥的需要繳納徵地補償、安置補償等成本費用就可以供地了。

從性質上來講,劃撥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設施和機關辦公、公益事業、重點交通、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都是屬於無盈利性質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出讓的土地已經繳納過土地出讓金,在上面建的商品房可以自由買賣

劃撥的土地沒有繳納過土地出讓金,在上面建的商品房無法買賣,或者買賣的時候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

8樓:匿名使用者

劃撥地是國家免費撥的 含福利性質 只可以使用不可以買賣 轉讓 **有需要 可以收回。出讓地是你出錢買的使用權 可以上市買賣 **也無權收回!開發商除了給你賠償 還需要想**交n多出讓金 才可以開發這片地!

理論上是有區別的,但是現在大多數城市住宅拆遷的補償都是市場**補償。市場**來說的話,現在全國各地雖然略有不同,但是基本上住宅用地劃撥還是出讓對於住宅在二手市場上的**是沒有什麼區別的。所以我認為一般來說應該是沒有區別,你們那個地方**是不是有特別的政策就不清楚了。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撥與出讓的異同是什麼?

9樓:手機使用者

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異同

相同點:都是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法定方式; 不管是劃撥還是出讓方式取得土地,只要專案依法取得合法證件就能取得房產證。在特殊情況下,國家都有權利收回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都可以出租、抵押其享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都可以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資或作價入股對企業投資。

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權者繳納安置補償等費用後,將相應的地產無償交付給使用者使用或在無須繳納補償安置費的情況下,將相應地產無償交付給使用者使用的行政行為。

性質: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是創設民事情況的行為。

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建設用地使用者,由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建設用地出讓金的行為。

它是一種創設物權的行為。

主體不同:

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下列土地的使用者可以依法取得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專案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的用地。

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主體為一般主體,境內外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都可以依法取得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外商投資成片開發,其取得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前提條件是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取得方式不同:

用地者申請取得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需徵用集體土地或占用其他用地者正在使用的建設用地的,申請用地者應向集體土地所有者或原建設用地使用者支付土地補償安置費或拆遷補償安置費。申請用地者取得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為國有荒山、荒地的,經依法批准後,可無償取得。

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一)招標出讓(二)拍賣出讓;(三)掛牌出讓。

法律限制不同:

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

(1)權利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的用途(經過申請獲得**許可是允許的),否則**有權收回(2)權利人有義務服從**無償收回的決定,但是對於存在該宗地產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應給予相應適當的補償。

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

1不具備轉讓條件的;2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的;3依法收回的;4共有中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的;5權屬不明確的、有爭議的;6未依法登記或依法登記但未領取權屬證書的;7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轉讓條件不同:

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

(1)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時,對符合出讓條件的,應經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由轉受讓方繳納出讓金;

(2)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時,對不具備出讓條件的土地,可以不辦理出讓手續,但轉讓方應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給國家。

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與出讓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與出讓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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