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財產的問題

時間 2022-04-29 22:38:34

1樓:不過如此

1、經法定程式宣告死亡的與自然死亡具有同等效力。從宣告死亡之日起繼承關係開始出現。也就是說,該前妻名下的房產就成了她的遺產,開始了法定繼承,她的現任丈夫、父母和子女(如果有的話)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具有同等的繼承權。

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她的兄弟姐妹(屬第二順序繼承人)無權繼承。如果是該男子的前妻的話,那該男子無權繼承前妻的遺產。前妻的父母可以繼承,前妻的兄弟姐妹不能繼承,除非前妻宣告死亡時父母已經去世,又未再婚無配偶,也無子女的情況下,其兄弟姐妹才可以繼承。

民法通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這條規定間接說明了宣告死亡就開始了法定繼承。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該男子的子女可以按照遺囑繼承屬於該男子那部分的財產。

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是前妻的婚前財產,丈夫就沒有該房屋所有權,其前妻的父母、子女可以對該房屋有繼承權。如果父母或者子女沒有的,其兄弟姐妹可以繼續財產。

2、一男子二婚,在結婚後在一房屋的房產證上將現任妻子的名字加上了,現在該房屋為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該男子死亡,死前已立遺囑,宣告將該房屋屬於該男子的那乙份由其子女繼承,該男子的子女有權繼承父親的那份財產。

下面是你要求看的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樓:匿名使用者

丈夫、父母、子女享有平等繼承權,其他人沒有(繼承法第十條、第十三條);

可以(繼承法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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