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合同中,工作地點寫了上海和啟東,等合同到期再續簽時,變為,啟東,員工不去公司要賠嗎

時間 2022-03-23 21:51:26

1樓:

1.在這次續簽勞動合同過程中,單位人事的工作有不足,應當讓你看完或者提醒你看完勞動合同內容後再決定是否簽字。但是從你描述來看,單位並無違法之處。

2.如果去啟東工作會給你帶來重大的負面影響(尤其對於上海人去外地工作來說,家在上海,父母子女在上海),那麼今後再次續簽勞動合同時地點只約定啟東,那麼這屬於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如果你不同意續簽的,那麼單位需要按照你滿三年半不滿四年的工齡支付你四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去啟東工作對你沒有太大的影響,單位又在啟東為你安排好了工作、生活、子女就學等必要條件,那麼續簽勞動合同只約定地點為啟東就不能認為是降低勞動條件,這樣的話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3.目前續簽的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所以你想把工作地點改為只有上海,那麼這屬於你提出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和單位協商,單位同意就變更(不需要作廢,只是區域性修改),不同意就只能這樣。

2樓:匿名使用者

不願意去就等於你不想續簽,沒有補償金的。

不能作廢的,你再考慮考慮。

縱橫法律網 周雪峰律師

勞動合同上有兩個工作位址,但實際2023年之前是在上海工作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兩地有補償金,一地沒有。

在這方面,沒有降低勞動合同一說。

4樓:

只寫上海的話就不屬於降低勞動條件,你不願續簽的話就沒有經濟補償金。只寫啟東的話就參照之前的提問的回答。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打算續簽合同,是否需要給員工補償?

5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如果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屬於違法終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6樓: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要補償員工嗎

7樓:西安律師邱新昌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江蘇啟東俗語

離退休不滿5年,公司搬遷上海到啟東,本單位工齡8年6個月,單位要解除

8樓:

不需要,經濟補償金與勞動合同未履行期限無關。單位應當按照你滿8.5年不滿9年的工齡支付你9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基數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當前12個月的你的月平均應發工資(不是實發工資)計算。同時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或者以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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