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經濟賠償問題,離婚後女方的經濟賠償

時間 2022-03-09 07:30:09

1樓:茅草壪

這些是法律上對離婚補償的規定:

離婚補償請求權,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補償的請求。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有三條總的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對等分割;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

從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講,夫妻一方付出較多義務的現象是正常的。但依照民法公平對等原則的要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理應享受與義務相應的權益回報。

過去,對於實行夫妻財產共有制的,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可能採取多分得財產份額的方式適當予以補償,對於夫妻雙方作出財產各自所有約定的,離婚判決時則不考慮財產分割問題。

實際上,一方如果付出較多義務的,必然會出現個人財產減少的實際情況,因此需要特別規定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離婚時另一方應對其予以補償,否則財產權益的分配顯失公平。

另外,對「付出較多義務」如何認定,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可能出現認識上和觀念上的分歧。

按照新《婚姻法》的列舉,撫養子女、照料老人,輔助另一方工作是付出較多義務的主要方面,但也還包括其他方面的義務。這是承認家務勞動尤其是婦女的家務勞動的經濟和社會價值的體現。

在人們長期形成的觀念中,家庭義務首先是指給付扶養費用,而家務勞動如服侍患病家庭成員、照顧老人生活等則不受重視。

而正是這種認識上的偏差,導致從立法上忽視家務勞動可轉化的社會經濟價值,也導致家庭成員產生輕視或歧視家務勞動的思想,從而影響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我國關於離婚補償的規定,賦予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補償請求權,實際上意味著對家庭義務中無形投入的認可。

但是,司法審判中,涉及到對「付出較多家庭義務」的認定時,仍應防止以經濟支出數額之量化作為衡量標準,從而在客觀上限制對家庭作出貢獻但沒有經濟收入一方的補償請求權的失誤。

完整意義上的家庭義務,既應包括經濟支出部分(有形財產),也包括操持家務勞動和照料年老、患病和未成年人生活所支付的心血和精力(無形投入)。對這些無形投入的認可,在一些國家的立法中有所體現。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但若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下列情形為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其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形,起訴離婚。

其次,根據其的受傷程度,如果達到輕傷、輕微傷或更嚴重,則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

離婚後女方的經濟賠償

3樓:華律網

我們國家現行規定,結婚自由,離婚自由。一般來說,男女雙方間一方因夫妻感情破裂提出離婚,是不需要賠償的。如果提出離婚一方需要賠償對方,那麼便違背了離婚自由的本質。

但在某些情況下,一方提出賠償,人民法院是會支援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出現了上述情況,無過錯方可以向有過錯方主張賠償,人民法院會支援,但具體金額是多少,由法官內心衡量,一般會根據家庭的經濟狀況,過錯程度,造成的後果嚴重性來綜合判斷。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有上述情況出現,主張賠償的一方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有這些情況發生。

4樓:說的好聽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即本案中,妻子是可以向丈夫主張上述法條規定的損害賠償;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綜上,本案由於過錯方為丈夫,且是丈夫提起的離婚,如果現在正在進行離婚訴訟的,則妻子可以提出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如果現在已經離婚了,則妻子應該在離婚後的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即到法院起訴),才能得到支援。如果是妻子提出離婚的,則只能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才會得到支援。注意一年的時間期限。

希望對你有幫助!

5樓:蔡志金律師

回答您好,已經收到您的問題了,請稍等

離婚賠償女方標準一般包含有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法律沒有規定具體的比例和數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根據《民法典》(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八條之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鄉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之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更多8條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不知道現在是否夫妻已經離婚或已離婚多長時間?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即本案中,妻子是可以向丈夫主張上述法條規定的損害賠償;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綜上,本案由於過錯方為丈夫,且是丈夫提起的離婚,如果現在正在進行離婚訴訟的,則妻子可以提出損害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如果現在已經離婚了,則妻子應該在離婚後的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即到法院起訴),才能得到支援。如果是妻子提出離婚的,則只能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才會得到支援。注意一年的時間期限。

希望對你有幫助!

7樓:法律快車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8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婚姻法無規定,如男方同意,法律不予以干涉。如起訴,法院可能會判決男方予以適當補償。

什麼叫做離婚經濟補償,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對方給予

9樓:北京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10樓:華律網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後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做了補充,該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離婚可以索要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1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請問法律界人士,關於離婚經濟賠償問題

12樓:洪廓入道鐵船軒

對於離婚的損害賠償請求的訴訟,首先你必須注意幾個先決問題:

1、以判決准予離婚為先決條件。即法院必須判決准予離婚才可以適用,否則法院不予受理這個請求。(《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

2、單獨提起此項請求而不起訴離婚的不予受理。(《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

3、無過錯方若為原告,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請求。

4、無過錯方若為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該請求的,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起。

5、協議離婚後,可以單獨提起訴訟。但協議時明確表示放棄和一年後才提起的除外。

6、該請求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以上先決條件滿足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應分為兩個方面: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物質賠償主要是指因過錯方的行為給無過錯方帶來的物質方面的損失,如夫妻間的扶養費,撫養婚生子女費、贍養老人費、供給家庭共同生活費用等,這方面可具體計算。

精神賠償則適用《婚姻法解釋(一)》第28條規定,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的有關規定來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但《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只作比較原則性的規定,一般由各地按照當地生活水平和按合理原則由法官自由裁量。綜合來說,總的賠償標準是:

(1)無過錯方所遭受的財產實際損失;

(2)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結合其對自己過錯行為的故意,過失的輕重,動機等因素加以考慮;

(3)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4)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無過錯方遭受損害的權益的損害程度,精神上所受痛苦的程度;

(5)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6)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狀況總值,謀生能力等;

(7)結合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無過錯方對配偶和家庭盡義務的多少和貢獻大小、年齡、健康等因素確定;

(8)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案例如下:

離婚賠償問題,離婚女方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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