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可以不分戶嗎,夫妻一方大病,可以離婚嗎

時間 2022-03-08 00:55:11

1樓:華律網

一、離婚後分戶申請的條件 (1)除夫妻雙方戶口不能分立外,原家庭戶成員分開生活的,可以分立家庭戶(2)在原家庭戶住所外,新建(購)住房的成年人,可以分立家庭戶由於要求分戶的男女是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或者拿到了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因此男女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解除,如果房子已經分給或判給了一方,另一方就需要把戶口遷移出來,如在當地有合法固定住所或有直系親屬,應將戶口遷到固定住所或直系親屬處。如果沒有,則可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經責任區民警調查核實後,將戶口掛靠在街道集體戶。二、離婚後如何分戶去派出所辦理離婚分戶、遷戶手續時需要帶以下材料:

1、本人離婚分戶申請書;2、單位(村居、小區)證明;3、結婚證、戶口簿、房產證、宅基地使用證等有關證件。

2樓:曉霧漸漸透

我與準前妻,因為感情出了問題。目前想提出離婚。現在就把關於離婚時遇到的一些問題請教老師您。

1、我把我家的情況詳細說明一下,我是浙江義烏人,夫妻相方已經結婚6年。由於為了生第二胎小孩這個導火線的問題,當然還有其他的一些日常小事糾纏在一起,導至目前夫妻雙方感情不合,進而發展成離婚。現在家的財產狀況是這樣的。

家裡有房子,房子是繼承父母親的。房子的三證目前沒有辦下來。但是裡面有用我個人的的名義國家申批宅基地一部份108平方公尺,父母親一部分54個平方公尺。

後來因為造房子沒有多少錢,就把宅基地給買了一部分36個平方公尺。申批宅基地時間,是在我結婚之前。而建造房子的錢是父母親出的,我們夫妻兩人一點都沒有出過。

請問,這算不算夫妻的共同財產。如算,要怎麼分隔?

4,家庭暴力的問題?聽說目前有一種叫做「軟暴力」,法律上是否承認這個說法。因為我們夫妻兩人,目前沒有住在一起,已經分居。也沒有產生全武行的動作。口角上的爭執也沒有。

麻煩老師你啦。

夫妻一方大病,可以離婚嗎

3樓:1987蔡仁彬

法律並沒有規定夫妻一方患有重病不能離婚,我國實行的是婚姻自由,離婚也同樣自由的,只要雙方同意可以協議離婚,不同意可以通過訴訟離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擴充套件資料:

一、自願離婚程式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的民政部門)。

其程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准。對於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乙個月內准予登記,並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係。

二、訴訟離婚程式

對於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離婚申請,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居住達一年以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對於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的離婚,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但兩種方式只能選擇其一。

到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關於格式,您可以在本站「法律文書」中找到),訴狀中應註明離婚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確定**日期後,應當在**3日前通知當事人。

定期**。

法庭審理後,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乙份。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上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4樓:律師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癒,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癒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現《婚姻法》32條規定為二年,適用《婚姻法》),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5樓:王舸律師

可以提出離婚,但法院一般會基於夫妻雙方有相互扶助的義務的規定判決不准離婚,除非對生病一方做出妥善的安置。

6樓:

你好一般來說

現在夫妻只要一方願意離婚

都可以分開的

但要起訴離婚

一般第一次起訴法院是不會宣判的

屬於調解

那麼你再次起訴就會宣判離婚了

但站在道德上講

既然有緣成為夫妻了

在對方重病的情況下選擇離去

未免太讓人心寒了點啊

或許是現實的社會造就現實的人吧

7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的角度上,你可以離。

但從道德上,你這樣做可能讓很多人唾棄的。

8樓:沃迎彤

這是過河拆橋的表現啊,很不人道。

9樓:

不能,法理上是不允許的

10樓:

既然是夫妻,大病了,好好照顧好對方,等病好了再說。

夫妻沒有離婚,可以分戶嗎?

11樓:淮安浙江人

原則上不可以。

夫妻即使離婚了,如果另一方沒有屬於自己的產權房,一般也是不允許的。反之,即使有二套以上的住房,夫妻只要沒有離婚的,一般是不允許的。特殊情況的,先申請,由公安戶籍部門審查後決定。

12樓:孫寧律師

回答您好

您好可以

首選需要到落戶地派出所辦理準遷證。辦理準遷證需要的證件:

派出所審查材料沒問題後,帶著材料去公安局辦理,辦理完成後帶著準遷證、戶口頁、身份證去戶籍所在地辦理遷移證。

之後帶著準遷證、遷移證、落戶申請、身份證落戶即可。

派出所審查材料沒問題後,帶著材料去公安局辦理,辦理完成後帶著準遷證、戶口頁、身份證去戶籍所在地辦理遷移證。

落戶申請;

1,本人身份證原件、影印件;

2,落戶戶主的身份證原件、影印件;

3,派出所開具的親屬關係證明,本人與戶主的關係證明;

4,結婚證原件、影印件。

派出所審查材料沒問題後,帶著材料去公安局辦理,辦理完成後帶著準遷證、戶口頁、身份證去戶籍所在地辦理遷移證。

更多11條

夫妻離婚後一定要分戶嗎?

13樓:離婚律師張麗珍

夫妻離婚後不一定要分戶。看雙方任何一方是否要求吧。如果申請的話,依據戶口登記條例,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所以任何一方可以選擇持著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申請派出所戶籍科辦理分戶或者戶口遷出事宜,通常情況下,派出所戶籍科會對此進行處理。具體的政策和程式建議諮詢當地戶籍科。

但是此種情況下建議也不要著急處理。一是給女方充分的時間,因為戶口遷出簡單,遷入到**是需要時間的。二是建議申請派出所戶籍科的民警從中進行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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