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法經濟補償,47條,說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合同,必須補償月工資。(我是3年)

時間 2022-03-05 16:40:11

1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主動不續簽沒有補償 只有公司不與你續簽才會有補償

2樓:

勞動合同到期,你主動提出不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你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以維持或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續簽而你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以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如降職降薪)續簽而你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你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樓:田律師

在公司沒有降低待遇的情況下,你自己不願意續約的話,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4樓:三毛福州律師

如果用人單位以維持或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續簽而你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5樓:匿名使用者

得不到。合同到期,勞資雙方合同關係即自動解除。員工離職時得到經濟補償是有限定條件的,即非員工主觀原因的離職,企業單方面解除合同,包括辭退、清退、經濟蕭條時的裁員等情況。

6樓:中顧法律網諮詢

要是你主動不在公司幹了,並且公司沒有給你降工資的話,那你就不能得到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7樓:冬風破

這種情況是沒有經濟補償的,是你不簽合同的,而非企業。

8樓:

經濟賠償?這種情況就沒有了。不過還是可以領失業金的

合同期滿公司不續簽,按勞動法應該賠償幾個月的工資?

9樓:煙雨重樓繞

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賠償按照工作年限+1個月,提前通知按照工作年限計算,標準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擴資資料: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要求解除合同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要求解除合同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要求解除合同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要求解除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7、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裁員;

8、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裁員;

9、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裁員的;

10、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樓:匿名使用者

1 合同期滿,那麼公司是可以不續簽的。

2 根據勞動合同法44 條第一項 ,根據 46 47 條計算。補償金額為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下面是勞動合同法法條,祝好運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1樓:青島海利豐律師

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至於要求幾個月的,要看在這個工作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經濟補償金為乙個月的工資,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半年的可以要求半個月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期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按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長短,給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是:在該單位工作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6個月至1年的支付乙個月經濟補償,超過1年不滿1年半的支付乙個半月,以此類推,但計算年限最長不超過12年——即,最多給予相當1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我是勞動仲裁員,建議採納!

13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勞動者乙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縱橫法律網-江蘇蘇商律師事務所-趙勇律師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08年以後的工齡一年補償乙個月。祝好運!vin律師

15樓:你混高輝

看你做了幾年吧 下面的回答已經很全面,不再贅述。

我在公司工作了5年,合同即將到期,公司通知說不續簽了,說是給3個月平均工資做補償,這合理嗎?

16樓:泠映爍山新

不合理,建議你去當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17樓:今天wj心情不錯

應該是給予五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很明確,你可以自己主張一下,單位如果不給的話,你可以申請仲裁,祝你好運吧!

18樓:匿名使用者

很合理啊,這是08年實行的新勞動法的規定。要是按照舊勞動法,單位一分錢都不用賠。

19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公司提出不續簽合同,要按照合同法給予補償,即每幹一年要給乙個月工資做補償,還有一些條件,你可以看一下勞動合同法。

20樓:

樓上的律師朋友對勞動合同法沒有理解透啊。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從2008.1.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算起(晚於2008.

1.1入職的按照實際入職日算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你是滿二年半不滿三年,應當就是三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的補償方案完全合理合法。參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21樓:做乙個有趣的中國男人

首先,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有權不續簽;

其次,根據你提供的資訊,你是能拿到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如果公司不支付或少支付,你都可以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最後,你自己也可以去看看勞動合同法。

22樓:律臨嚴達興律師

不合理,應該補償五個月工資。

23樓:紫嫣_紫嫣

樓上大蝦說的很對。

根據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到期單位方不續簽的,需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若你的合同是08年以前開始的,補償金的計算日期從08年1月1日開始;若你的合同是08年以後開始的,補償金的計算日期從你合同開始之日起計算。若如你所述,單位給3個月的工資是合理的。

單位的說法是對的。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就叫終止合同,補償金演算法如上。合同不到期單位要提前解除,叫解除合同,補償金要看你在此單位工作的總年限來計算。

24樓:匿名使用者

合理。1、補償的依據,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 四十六條第五項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補償期限的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工作滿一年補乙個月,三年三個月;

案件的兩個先決條件:1、新的勞動合同法是08年1月1日開始頒布實施的,在此法之前,並沒有如此補償的法律依據,2、工作未滿10年,不需根據實際工作年限來補償,此案應當由08年1月1日開始算工作年限,即3年。

希望你能明白。

新勞動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是否有經濟補償?

25樓:我的家鄉我說了算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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