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經營困難為由拒絕與我續簽第三次勞動合同

時間 2022-02-22 19:00:09

1樓:蒼洱白子

這種情況,公司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不然,你反映到勞動局解決。

2樓:霸氣航行天下

那麼是屬於勞動合同終止,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樓:王元頁

單位不續簽,按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做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連續三次和公司簽訂固定勞動合同,第三次合同到期,公司不再與我續簽合同,可以要雙倍賠償金嗎?

4樓:青島高峰律師

公司的作法違反勞動合同法,你有兩個選擇,乙個是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乙個是要求和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公司經營困難,解除勞動合同,關於賠償.

5樓:韓飛律師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公司的工齡來計算的,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協商一致解除不要求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員工,

經濟補償要按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計算(扣稅扣五險一金前)。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一、所說情形,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7樓:停步處是家鄉

首先籤一年合同試用期最多只能是兩個月,你多了四個月試用期,所以第乙個賠償是這四個月工資跟正式工資的差額。另外進同一家公司只能用一次試用期,所以第二次的試用期不能算數。我初步算了一下,給你的補償就是七個月試用期工資跟正式工資的差額。

另外就是你第一次幹的時候他讓你辭職應該有額外乙個月正式工資賠償。你第二次進公司被辭退後也應該有乙個月補償。你先告訴他這些如果他達不到這些要求。

你就帶著合同和他給你的工資清單(工資清單可以去銀行列印)先申請仲裁,如果不行再起訴。我的回答如果對你有幫助請給滿意。謝謝

8樓:正月初三夜

1、對於第一次去公司工作,因自己主動提出辭職,故沒有任何補償符合法律規定,當然你能證明是公司要求你提出辭職,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所以公司要求員工離職的,員工不要輕易主動提出辭職。

2、對於你第二次工作,未簽訂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次月簽定書面的勞動合同,未簽訂的應當支付二倍工資;

3、公司存在經營困難情形,解除與其他員工的合同,並沒有解除與你之間的勞動關係,因此在你不同意繼續留任,選擇辭職的情形下,沒有補償符合規定。

9樓:深圳張勇律師

員工離開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規定,補償或賠償是不一樣的,具體您可以參考下面觀點: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

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你的工作崗位或降低你的工資等違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 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若公司有少發或不發加班工資的情況,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公司若不提供勞動條件,變相調崗,你也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要求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乙個月的工資。

同時你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

若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無論工作了多少年或簽訂的是什麼樣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不足6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是過去12個月全部工資的平均。

10樓:桂秋翠

1.如果員自己辭職,是得不到補償的。根據你的具體情況,雖然你是在改變原來工作崗位的情況下離職,並非你自願,但是,由於沒有任何書面證據,恐怕難以得到補償;

2.由於公司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你可以以此提出賠償。自第二個月開始至第十二個月,公司應該支付雙倍工資。但你自己應該保留是該企員工的證據,如考勤卡、工資單等;

3.沒有合同當然也沒有社保,你也可以以此提出賠償。關於社保方面的賠償好像沒有具體的標準,需要雙方協商,一般是補交社保,但是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否則向勞動部門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

11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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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公司籤勞動合同第三次時,公司還與我續簽勞動合同,我要求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公司說這需要雙方一致。 20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如果是08年1月1日後已與公司簽訂過二次勞動合同,在第三次簽訂時你應主張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公司無權終止合同和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3樓:鵬

簽了兩次固定期,第三次除非員工提出不想簽訂無固定期合同,否則必須簽無固定期。員工要求簽無固定期,企業是不能拒絕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1、在是否續簽勞動合同的問題上,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如公司不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你們的勞動關係終止。

2、如雙方願意續簽勞動合同,則除非你提出需要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公司必須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簡言之,要不不籤,如果籤,則公司必須與你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自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公司需支付2倍工資。(但這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即一旦續簽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很難證明不是你提出需要這樣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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