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可分割子女的財產嗎,父母離婚時,與子女的財產分割問題?

時間 2022-02-01 19:34:59

1樓:

您好!父母離婚,只能分割父母的夫妻共有財產,不可分割子女的財產。謝謝閱讀!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夫妻離婚的財產分割子女不參與,因為子女有父母的繼承權,所以死後子女可以繼承財產,所以財產分割他們已經間接得到利益.因為兒女成年,如果已經參加工作就更不可以了,最多是給些撫養費.如果你們已經進行了財產約定的話,法院當然尊重你們的意見.

1、家庭財產的分割是可以那樣分的,你們夫妻二人可以隨意處分你們的財產,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在你們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把家庭財產分成三份,夫妻雙方各乙份和孩子乙份,對於此國家是無權干涉的。其實那乙份可以看成是你們夫妻雙方贈與給孩子的。關於孩子是否有權利分割家庭財產,他是沒有這個法定的權利的,關鍵還是看夫妻雙方的協商。

2、關於全部債務的問題,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至於是不是預留孩子至大學畢業止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支出,這個法律是沒有規定的,你可以留也可以不留,但是孩子以後發生的撫養費你們是應該承擔的,就是說以後預留的分額不夠你們還是得負擔的,而且孩子有權要求增加撫養費。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二十一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父母離婚時,與子女的財產分割問題?

3樓:姜威律師

在離婚時,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男方和女方均有權分割,因此,這套房產登記名字為兒子和母親,那屬於母親的份額,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男方是可以要求去分割此份額的。

建議你這樣試試看:

如果父親想要分割,母親名下的房產份額,在雙方的離婚訴訟過程中,因為該套房產是登記在母親和兒子名下的房產,在雙方離婚過程中是沒辦法直接分割的,首先要提出乙個析產的訴訟,由母親起訴兒子,或者有兒子起訴母親,先把該套房產分割開來,把屬於母親的份額分開之後,母親拿到的財產份額,父親在離婚時就可以要求分割。

作為兒子來講,如果想要保全該套房產,不想讓該房產被分割,可以與父母協商,如果經父母同意,該套房產不做,夫妻倆共同財產分割,將該套房產贈與給兒子,可以三方在一起簽訂乙個贈與協議,由父母放棄其所有的房產份額,歸兒子所有。

4樓:魚娘玄星館

父母離婚的時候這一些財產是屬於父母的孩子並沒有這乙個權利去分割,所以夫妻之間有那麼多的財產兩個人分了就好

5樓:

這個可以諮詢一下律師,律師最知道,他可以給你應該完美的答覆。房產證是誰的名字,就和誰分割,再說你母親她的財產都是你的,以後你只要不要把她趕出家門就行了

6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下,父母離婚是沒權利分割兒子的財產的,畢竟那房子是孩子的了。

7樓:老二聊兒女

父母是有權分割房產的,應該是父母和你三個人平均分割。

8樓:好

父母可以不分割子女的財產,但是子女有贍養的義務

9樓:

如果父母離婚了,他們兩個的共同財產的話,肯定是你父母自己可以分割自己子女肯定沒權利分割他們的財產。

父母離婚,孩子能分財產嗎?

10樓:懂點法的師

一、法律明文規定的離婚分配財產是夫妻共有的財產由夫妻雙方平均分配。

二、離婚並不必然導致子女獲得財產,你們可以要求父親將其財產轉到你們名下,如果他答應,這是一種贈予行為,而不是因離婚導致的分配財產行為。

三、即使父母離婚,孩子並不喪失對任何一方的繼承權,即在父母任一方辭世後,子女均享有法定繼承權,但死者留有遺囑的應當按照遺囑處理。

可能你的母親是考慮到你們將來的生活,但是這樣的要求並不能得到更多的利益。因為你母親可以支配的只是夫妻共有財產的一半,另一半由你父親支配,他有權不同意將這一半給你們。

11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共同財產只能由夫妻共同分割。分割財產後,小孩歸誰撫養,則可要求另一方承擔一定比例的撫養費,也可協商從其應分的財產中通過協商後扣除。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的。夫妻的共同財產是夫妻的,與孩子是無關的。不過孩子的財產也是相對的獨立的,要是分家,可以把自己的財產取回。

13樓:

父母離婚是將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財產是夫妻共同的,離婚也就平分。

但是如果是父母雙方簽訂協議就可以。

15樓:匿名使用者

母親可以要求把共有財產分給孩子嗎——可以把她自己那乙份裡面的錢分給孩子。賠償是賠償給母親、無過錯方,不是賠償給成年子女。

還能繼續要求他們給我們學費嗎?——願意給就給。義務制教育父母必須支援的,高中和大學是家庭量力而行的,不是必須的。你們都超過18歲了,法律上不再是兒童,也不是未成年人了。

父母離婚,成年子女是否可以分財產

16樓:蝦公尺趣說歷史

父母的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與他人沒有關係。父母離婚的財產分割,由父母之間協商處理或通過訴訟解決,子女成年與否都無權參與分割。

法律依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第二款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擴充套件資料:

一、以下三點說明,成年孩子是不能分到家產的,因為分割的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

1、父母如果離婚,婚後財產雙方平均分割。

2、即使孩子把工資上交家裡,父母離婚時孩子也不會分到財產。

3、如果父母在孩子結婚前後離婚,母親用家中存款給孩子買的家電等物品,這就算是父母對孩子的贈予,父母離婚時不會分割這部分財產。

二、相關法律條文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根據以上法律條款,可以得出,當家庭破裂,父母離異,在法律上,成年的孩子是不能分割家產的,因為財產屬於父母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

17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一、父母離婚,成年子女不可以分財產,但是法院判決的時候會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子女歸屬一方會酌情考慮多分一點財產。

二、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夫妻將財產贈與了子女或者財產中有成年子女的份額,子女可以享受分割財產。

三、依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如下: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1、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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