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債權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公證處出具執行證書嗎

時間 2022-02-01 18:30:59

1樓:小t學姐

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先向原公證機關關申請《執行證書》。

因為公證債權文書只是表明雙方存在債權,且經過公證。至於債權的期限是否到期、是否償還或部分償還需要基本的審查。所以,公證債權文書到期後,申請人應向公證機關要求發出執行證書,公證機關向被申請人核實基本事實後做出執行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

第十條 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前款案件的級別管轄,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當事人不服駁回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申請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原裁定,不予執行該公證債權文書;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復議申請。

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二條:公證債權文書對主債務和擔保債務同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執行;僅對主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涉及擔保債務的,對擔保債務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僅對擔保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涉及主債務的,對主債務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擔保債務的執行申請後,被執行人僅以擔保合同不屬於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範圍為由申請不予執行的,不予支援。

擴充套件資料:

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公證的債權文書有: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

2、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3、各種借據、欠單;

4、還款(物)協議;

5、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

6、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的條件

1、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的內容;

2、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3、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2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先向原公證機關關申請《執行證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規定,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的內容;(二)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但債權文書除應具備以上條件外,根據《通知》規定,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的還需首先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

《通知》第六條也規定了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註明被執行人、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利息、滯納金等,可以列入執行標的。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條規定,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結合您提供的情況,您應該持《公證書》、《執行證書》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3樓:高昂雄雞

是的,需要。因為公證債權文書只是表明雙方存在債權,且經過公證。至於債權的期限是否到期、是否償還或部分償還需要基本的審查。

所以,公證債權文書到期後,申請人應向公證機關要求發出執行證書,公證機關向被申請人核實基本事實後做出執行證書。

公證處受理申請執行多長時間出具執行證書

4樓:高昂雄雞

公證處出具執行證書的前提是雙方在公證處達成公證債權文書並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借款期限屆滿後,債權人向公證機關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公證機關必須通知債務人核實債務後出具執行證書。申請執行人依據公證債權文書和執行證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如果認為公證債權文書和執行證書違反合法性,依法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不予執行申請。

5樓:匿名使用者

公證處敢受理申請執行?它敢冒充法院?

《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與《執行證書》的區別,法院應該用哪個作為執行依據?

6樓:

執行證書是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公證文書具備執行條件後,公證處向人民法院出具的執行立案的證書。應該以公證書作為執行依據

7樓:柴冬林律師

你好:我沒聽說過「執行證書」;但是一局執行原則,執行依據有兩種,其一,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其二,公證文書、仲裁裁決、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在同一案件中有兩種以上執行依據的,一般執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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