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相同點與不同點

時間 2022-01-18 00:00:28

1樓:射蕉英雄

條件都是不至發生社會危害性,執行機關都是公安。取保候審需要保證人保證金,活動限於市內,可自由會見他人,期限為12個月。監視居住不需保證人,活動限於住所,會見他人要公安批准,期限為6個月。

2樓:草根到

相同點:

1.決定機關

2.執行機關:公安機關執行3.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相同

不同點:

1.取保候審的需提供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後者無要求;2.期間:前者12個月,後者6個月;3.履行的義務不同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有什麼不同點

3樓:匿名使用者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保候審適用物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實行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編輯本段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發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

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4)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5)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6)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7)持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4樓:匿名使用者

說法律條文,可以參考lgrui20020924 的回答。簡單地說,在司法實務中,二者的區別不大,監視居住的,一般也不實際的限制在某特定區域中,因為這樣的風險極大,成本極高。另外,監視居住最長只能有6個月。

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有什麼異同

5樓:七台河李陽平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6樓:

監視居住是不合符法定看押條件的一種措施。

取保是不具備暴力犯罪等,因為人嫌疑人個人身體原因導致的不可羈押採取的一種措施。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區別

7樓:雲總

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都是刑事訴訟過程的強制措施的一種,但是兩者的適用條件不一樣,兩種措施執行需要遵守的法律規定也不相同,兩者的最長期限不一樣。

取保候審不折抵刑期,而指定居所監視居的期限應該折抵刑期。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8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而言,多採取取保候審,除非必要才會採取監視居住。

二者之間的適用條件、是否可以申請、執行地點、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的後果、是否可抵折刑期都不同。

根據《刑訴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復議、複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複核的。

根據《刑訴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拓展資料:

取保候審是強制措施之一,為了進一步發揮取保候審制度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應有的功能,我國取保候審制度在理論和實踐中還存在三個方面亟待完善的問題。

1、應明確取保候審範圍。刑訴法第51條第2款規定: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可以取保候審。

也就是說,對死罪、重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可適用取保候審。因而從法律條文上看,取保候審的範圍規定過於寬泛,又沒有相應的細化標準,很難把握。筆者建議,法律可以明確規定對除死罪、重大犯罪、有相同前科、累犯、逃犯等之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適用取保候審,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取保候審制度保障人權的作用。

2、應完善決定權與執行權相分離的原則。刑訴法第51條明確規定取保候審的執行是公安機關。但因檢察機關有權對屬於自己管轄範圍的自偵案件適用取保候審,卻要交公安機關執行,容易造成工作中的脫節。

另外,在由公安機關自行決定取保候審時,就會出現決定權與執行權不分的情況。筆者建議,第一,檢察機關內部設立乙個「批保」部門,與人民法院一起行使取保候審決定權,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自偵部門為具體執行機關。具體執行機關對取保候審決定有提出異議權,實行制約。

審批機關可依據執行機關的申請或依職權作出撤銷取保候審,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處以罰款的決定。

3、應完善取保候審的擔保方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3條的規定,我國取保候審制度有人保和保證金兩種法定擔保方式。在財產保中,一般也只允許現金擔保,這種擔保方式固然容易操作,但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現金而有其他的財產情況下,不准予其獲得取保候審,則顯失公平。

因此,應允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價**或其他實物作為擔保。

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的區別是什麼?

9樓:科技情報咖

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有以下三點區別,分別是:

一、適用條件不同:

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幼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5、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

監視居住

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人;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的;

5、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特殊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更為適宜的;

6、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二、執行地點:

取保候審:被告人居住的地區

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無固定住處的,可在指定居所執行。

10樓:

1、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

從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上看,取保候審要比監視居住較為輕緩。對於被取保候審者,刑事訴訟法要求其履行一些帶有不妨礙訴訟性質的義務,並禁止他未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和縣。但被監視居住者所受的限制就大得多,他們除了不得妨礙訴訟進行以外,還不得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離開自己的住處或指定的居所,也不得隨便會見他人。

2、限制人身自由期限長短不同。

由於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這兩種強制措施在實際執行中一旦被採取就難以撤銷,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長期受到限制,無法正常工作、學習和生 活,不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既不利於案件及時終結,也不利於打擊犯罪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有損於法制的權威和嚴肅性。

為此,本條第1 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六個月。

3、適用條件不同。

(1)取保候審:

①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③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幼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④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⑤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

(2)監視居住:

①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懷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嬰兒的婦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人。

④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的。

⑤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特殊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更為適宜的。

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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